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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打5年官司获赔7万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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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0万打5年官司获赔7万

来源:河南报业网-河南商报 

位于伊川县半坡乡小郭沟村的“振兴煤矿”

第一次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

终审判决结果
“10个人,为了1个煤矿,5年前开始上诉,跑了600多趟,花了100多万元,拿到了6份法律文书。”
  ——原告代表李新现
  “从法理上来说,可以分文不给他们。看他们跑得不容易,出于‘同情’,在做通被告工作的情况下,给了他们7万元执行款。”
  ——伊川县法院一领导
  数字一:一起事件600次奔波
  “你已来法院165次了,”两星期前,在伊川县法院门口,摆烟摊的一句半开玩笑的话,让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自诩坚强的李平均禁不住流下泪来……
  作为原告之一,今年已53岁,军人出身,信奉男儿有泪不轻弹的李平均说,他至少有20年时间没流过泪,但自从与伊川县法院亲密接触165次后,百感交集,禁不住潸然泪下。
  李新现说,包括李平均在内,5年来,他们10个当事人向北京、郑州、洛阳、伊川等地的法院、党委、人大、政府、高校等单位,跑了600多次,和上百位法官、领导、学者,以上书、上访、吃饭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和交流。由于次数频繁,就和这些单位门前摆摊的小贩成了熟人。
  600次的诉讼与信访,为的是一座名叫“振兴”的煤矿。以李新现为代表的原告共10人,请求享有煤矿产权;被告段老丙则认为原告不是出资人,拒绝了原告们的请求。
  数字二:6次判决2次重审
  2001年2月,李新现等10人在伊川县法院正式起诉段老丙赶走股东、侵吞振兴煤矿资产。18个月后即2002年8月,该法院宣判原告败诉,比国家规定的审理办结时间整整多了12个月。
  由于不服判决结果,原告两次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和2004年11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和“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为由,两次将伊川县法院的判决退回重审。
  2005年3月,第三次审理后,伊川县法院以段老丙赔原告方10位当事人7万元钱了结了此案,此次判决结果于2005年7月得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成为终审判决结果。
  昨日上午,伊川县法院一领导证实李新现等人几年来确实多次上访,为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还出面与他们沟通。但对于原告李新现等人的起诉动机,该领导表示,他们是受人操纵,在看到煤矿现在生产形势非常好的情况下,想把煤矿占为己有。
  对于原告的呈堂证据,该领导表达了法院的观点:“原告李新现等人提供的几份证明自己是煤矿股东的协议由于是复印件,从司法程序上来说不能认定是真实有效的。”但终审判决显示,被告段老丙启用了1998年原被封煤矿的设备、资产,利用了原被封堵的矿井,含有占用原告资产的实际。
  对于判决结果,该领导表示:“从法理上来说,可以分文不给他们……但为了社会稳定,还因为原告多次到国家、河南省、洛阳市有关部门上访,花了不少钱,影响也不好。看他们跑得不容易,出于‘同情’,在做通被告工作的情况下,给了他们7万元执行款。”
  对原告不满意的审判期限拖延等问题,该领导承认:“法院方面确实有过错,第一次拖了18个月才审理,但那是他来之前的事情,上任领导对审判期限把关不严。”
  对两次发回重审问题,该领导也认为不正常,他说:“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应该是发回重审一次就必须判了。”
  数字三:10年办矿5年纠纷
  本案之所以拖了5年,其核心问题是煤矿产权归谁所有。对此,2004年5月20日,伊川县半坡乡小郭沟村村委会曾出具如下证明:小郭沟村振兴煤矿的前身是小郭沟村兴建煤矿,由于股东之间长期闹矛盾,不能在一起办矿,1996年6月25日由小郭沟村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把一个矿分为两个矿,全矿共有股份44份,乙方兴建煤矿段江民负责32.5份,丙方振兴煤矿段老丙负责股份11.5份,其股份有李新现3份。
  作为给振兴煤矿放贷投资者,汝州市夏店乡信用社关庙分社负责人甄建国说,1998年4月13日半坡乡政府工业办通知,副省长来检查,证照不全的煤矿一律关停整顿,当年4月15日,由于该矿证照不全,李新现用电焊机割倒了井架,封住了井口。关停期间,办证问题迫在眉睫,李新现、段老丙等人出钱,送给县煤炭局一姓杨的干部不少钱。1998年11月份该矿终于办齐了三证,11月26日振兴煤矿恢复生产。
  对于“产权问题”,甄建国说:振兴煤矿的发起人是李新现、何平均等人,段老丙是后参加的。由于李新现是文盲,所以让他的亲戚段老丙当负责人。从1996年~2001年,他经手共贷给振兴煤矿70万元左右,其中恢复生产期间的最多。具体为:
  1998年7月1日由段老丙贷,李新现担保33800元;1998年7月21日由李健立贷,李新现担保18000元;1998年9月21日由段老丙贷,李新现担保2万元整;1998年10月19日张海政为振兴煤矿贷款2万元整;1998年11月21日由段老丙贷,李新现担保38300元;1998年12月18日由张海政为振兴煤矿贷款9000元整;1998年12月26日段老丙准备承包振兴煤矿,以振兴煤矿名义贷,段老丙担保15000元整。段老丙承包前在振兴煤矿的投资是900元,其中400元是东西井分矿前的投资,分矿后又投资500元。
  甄建国说,振兴煤矿一直是李新现在管生产,李新现出力最大,至少在煤矿投资了20万元,为振兴煤矿添置了各种设备,最终却落了个受尽苦难,人财两空。
  数字四:100万成本150万债务
  从2001年开始借钱打官司,到目前为止,李新现等10人已花费了上百万元。其中律师费直接花费5万元,律师取证调查证人、车马交通等间接花费近30万。先后共60余人分批,6次到北京、20次到郑州的火车票、长途汽车票,住宿,请专家吃饭咨询费用高达50万元。
  在洛阳市先后四次开庭,每次1600元直接费用,又从汝州(因涉及汝州信用社贷款)等其他地方请来20余名证人,住宿、交通、吃饭共花费3万余元。在伊川县请证人吃饭,报销误工费等合计15万多元。
  令李新现忧心的是:这些钱有69万余元是按月息两分五借的款,因没能力到期偿还,利滚利,目前李新现他们已负债150余万元。造成李新现25岁的孩子,有了未婚妻却无钱结婚。
  叩问:数字惊人谁负责任
  根据甄建国提供的材料,在诉讼期间,在振兴煤矿尚未确权,尤其是汝州信用社申请伊川县法院对振兴煤矿“三证”进行诉讼保全期间,段老丙把煤矿卖了,得款450万元,由段老丙和县煤炭局杨姓干部等人瓜分,信用社36万元贷款及40多万元利息分文未还。
  对甄建国提供的李新现是振兴煤矿发起人,应享有煤矿收益权的说法。伊川县法院的领导说自己不知道这回事。但李新现的代理律师说,这个证据已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出示过,伊川县法院应该知道。
  研究过李新现一案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博士程永轩认为:伊川县法院一审拖了18个月,这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仅此一条,就可以认定这个判决是无效的。院长调走了,主审法官等人员还在,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程永轩说:老百姓打官司维权成本高昂,当前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李新现一案不过表现得更加明显和典型,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不和谐音。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已注意到这个不良趋势,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要降低老百姓打官司成本。
  拿到6份法律文书的李新现表示,他还要将自己的维权行动进行下去。李新现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违反法律程序,造成一审延期12个月的相关人员,以及参与违规办理证照的煤炭局杨姓干部会不会受到处理?本报将保持密切关注。  ■本报记者春江通讯员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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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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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冤死不告状,屈死不告官”,这也许就是百姓打官司代价的昂贵的无奈吧。且不说所付出的金钱和心血,还有无尽的精神上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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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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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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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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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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