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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超级搞笑的判决书(完全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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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阮家博客


为了证明我没有编造,先来展示原件的第一页。



这个被告人邓永固到底干了什么事情呢?



原来,他就是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声称县里的四位领导是“共产党的败类”,并且把四人的手机号码贴在网上。
然后他就被公安局抓了起来,法院以“诽谤罪”对他进行审判。
让我们来看看,邓永固到底在网上写了些什么,这可是被写入“判决书”的罪证哦。



就算“败类的共产党员”这句话属于诽谤,
但是如果你熟悉法律的话,你就会知道诽谤罪是自诉罪,必须由被诽谤的对象直接起诉,不能由公安局来抓人。
关于这一点,邓永固的律师怎么说呢,请注意看,已经有点搞笑了。



律师劝当事人“迷途知返”?还请法院公正判决,否则当事人会“走上不停的上访路”?
……这种辩护词真是一绝啊。
再来看检察院是如何指控的,搞笑的程度比起律师的发言,有过之而无不及。



看到了没有?邓永固简直是神笔马良了,他上访三年毫无结果,而只写了一篇小小的文章,就产生了这么大的威力,
可以让“党政机关疲于应付”、“消磨党政干部的工作意志”、“严重影响当地的工作开展”!
更匪夷所思的是,检察院先指控邓永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然后立刻为他求情,
“邓永固相信党委政府对他的行为能理解”,“将一如既往全心全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这种指控真是前所未见啊。

下面就要进入搞笑时间了,先是被诽谤的四位领导干部出来作证了



原来,让四位领导“精神上受到刺激,晚上休息不好”,邓永固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了。
接着是最最搞笑的部分,请看群众证词。



邓永固真是罪不可赦啊,让领导抬不起头,心理负担很重,
干部“全都散了心”、“人人自危,害怕成为邓永固的诽谤对象”,这怎么行!
最后,法官陈述意见,不出所料,邓永固果然有罪。



但,万万不会料到的是,最后的判决居然是下面这样。




真绝啊,先用了那么长篇幅,证明邓永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可以由检察院来起诉他的诽谤罪。
最后,却又轻轻放下,宣布他免于刑事处罚。这在逻辑上怎么说得通呢!
我整理出这份材料的直接原因是,今天在网上看到,
邓永固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今天做出裁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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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奇妙的在于N多人的评论,实在能让人捧腹,但亦有评论者令国人无颜感耻

流沙** 说:
笑死我了,特别是最后那判决的地方。
前面都在高调的论证有罪,最后到了高潮部分,却又突然掉到地底下,这种落差的感觉真神奇。。。。

IQ** 说:
哈哈哈哈哈哈哈~跌宕起伏,有戏剧性,人生悲喜剧啊~

红棉** 说:
二半夜的,能不这么搞笑吗?哈哈哈哈。

L** 说:
的确很有娱乐精神啊~~哈哈

时** 说:
纠正一点,诽谤罪并非绝对亲告罪,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可提起公诉。
(俺想在现在,大概污蔑小胡同志有小蜜大概算情节比较严重吧,
这侵吞公款,还够不上情节严重吧,怎么也得查实一下才行)


U** 说:
葫芦僧判葫芦案!中国如果还不改进法制, 发展将会遇到很大瓶颈!甚至会造成重大隐患!
想想地方法院人素质低劣,中级法院人也这么没有逻辑,掩耳盗铃。这要称为法制,就是荒唐了。

红** 说:
判的好!
这么好的一个党,这么优秀的几个党内干部,就因为在老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人民保管了几个臭钱,
就因为没有让那些个退耕还林的草民满意,就说他们不爱人民?这太偏颇了!!
请对着洗浴中心的那些失学的女童高声的问,他们有没有爱?
请对着住洋房开洋车的那些漂亮的领导小蜜问,他们有没有爱?
......

atlas 说:
真是很有意思啊,司法在贵国真是一件神奇的东西,现在都算娱乐界的范畴了
看不见的城市 说:
笑得我眼泪都快出来了 哈哈哈 贵国的法律 真是个软柿子 想咋捏就咋捏 或者人尽可夫O(∩_∩)O哈哈哈!
(诚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人钻法律的空子,但被外人这样蹬鼻子上脸的骂,,,觉得耻辱)

微** 说:
前阵子还在看那谁的文章,关于中国的精神病院里关的都是上访人士的新闻。
然后有一天,我同学,现任政府公务员给我们讲了个笑话,
说某热衷上访人士,连续三年不停上访,上访上到每次他一走出家门,必有我党卫士过来劝阻和拦截,
终于有一天,他成功地突破了卫士的防线,走到了上访的地方,
在那里,他认识了一个女上访者,两人相见甚欢,谈着谈着就去领了结婚证,
从此过上了再也不上访的幸福生活。
又及,最近做马克思原理的习题,里面有一条多选是问“实现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要把握好:”,四个选项最后一个“大力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竟然不是正确选项。。。


cn 说:
判决很对啊。没有事实依据就在网上散布人家手机和名字,公开辱骂,当然是诽谤。
不过没有做成很大危害,当事人也想息事宁人,所以判个免予刑事责任,也说得过去。
(这话说起来好象有道理,但实际上,问题没有从根本解决,
所谓的判决书里也一直说了这件事造成的后果,却并没有说明邓所说的是否是真实情况
连一句沾边的话都没提到,这四个人没一个说自己确实没有截留公款,这是什么情况呢?
也没有人把具体的款项支出收入报表拿出来公示,这又是为什么呢?口头上的否认就是没有了吗?)


笑** 说:
这样的判决很多啊。。著名的邓玉娇案子。。好像结果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z** 说:
想判刑,不能——凭什么判?不判罪,不甘。邓玉娇案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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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这句话,又需要根据现实情况重新断句了,
中国的古文,真是博大精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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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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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0-27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群鸟人,闲着没有鸟事做。这种事在中国快要见怪不怪了,呵呵,

    就好像前几天的一句话:要想不被钓,每天多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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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2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声啸,滔滔两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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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3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句话我一直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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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GCD为了调动民心是把这两句话分开讲了的......
    也许这更说明真理都是辩证的.....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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