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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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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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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我的性格决定我对自己,对别人,都是这样。一个网络,直言先生当觉得是好事。但现在既然提出来了,我会只谈正面的。请放心。
不过,所谓“书法,主要是法”的观点其实是个模糊的观点。一个人真正在“书”的道路上走下去,是会逐步得法的。法者,非刻意所求,乃书之所悟也。所以居士的话,是容易误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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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下面引用由静斋居士2005/08/22 01:24pm 发表的内容:
居士也是眼高手低,我想总比手高眼低好,呵呵。。。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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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问题在于,这“眼”高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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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不过,所谓“书法,主要是法”的观点其实是个模糊的观点。一个人真正在“书”的道路上走下去,是会逐步得法的。法者,非刻意所求,乃书之所悟也。所以居士的话,是容易误导的。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知笔下先生想讨论的是什么,是写字?是书法?前者我不想讨论,我想大家探讨的应为后者。我所说的“书法重在于法”(而不是主要是法),
如此论不成立,那才是真正的误导,如果持“在书的道路上走下去,是会逐步得法”的观点去学书,是会走很长弯路的,最终还得去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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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下面引用由静斋居士2005/08/22 10:31pm 发表的内容:
不过,所谓“书法,主要是法”的观点其实是个模糊的观点。一个人真正在“书”的道路上走下去,是会逐步得法的。法者,非刻意所求,乃书之所悟也。所以居士的话,是容易误导的。
------------------
没有规矩不 ...
这话就令人哭笑不得了。是写字还是书法?这话问的离奇。书法是书之法,法则法度,单但书法是视觉艺术,任何“法”都必须考“书”来体现,才有说服力。
就论坛水平看,说“法”是还早了点。不能理解,再谈也是空中楼阁。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是这个道理。先生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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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下面引用由笔下人间2005/08/22 09:48pm 发表的内容:
问题在于,这“眼”高了没有。
老弟,你这话可带“刺”哟,网络尽管相见而不相识,但从发帖语言上可窥其秉性一二。
请不要自视高识,本坛同道不多,就自以为是,如这样对营造好的氛围不利,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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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下面引用由静斋居士2005/08/22 10:50pm 发表的内容:
老弟,你这话可带“刺”哟,网络尽管相见而不相识,但从发帖语言上可窥其秉性一二。
请不要自视高识,本坛同道不多,就自以为是,如这样对营造好的氛围不利,得罪!
我以为我们一直是严肃的评论的,谁都略带情绪,这是在所难免的。你居然认为有“刺”, 我不知道有刺还是挑刺,对照上面你我的两个回复帖子,我不认为比之先生我有什么“刺”可言。倒是你先想到了,大概这正是你头脑的影子。你的帽子也扣的早了点。我再强调一遍,我的所论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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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家里有事 明天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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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这个贴子最后由一光在 2005/08/23 00:48am 第 1 次编辑]

很有个性,看得出是曾经下过功夫,而且有自己的追求和一套审美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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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确实写得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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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下面引用由一光2005/08/23 00:38am 发表的内容:
很有个性,看得出是曾经下过功夫,而且有自己的追求和一套审美眼光!
呵呵,这个只能看个大概,是小笔写的,小字,比手指盖大点不多。看那两个,蝶衣的帖子的我的回复和我单发帖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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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再加一句:偶喜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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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各抒己见,百家争鸣:)
微风谢谢大家对琴版的支持!
在争鸣的同时别伤了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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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下面引用由s285212005/08/23 08:53am 发表的内容:
静斋居士:
君之贴评,可知先生悟道有矣,亦有人德,古云:进技于道,德愈高,品愈谦.信夫哉!
散人还是那句:此笔下卖弄自夸,枉评世贤,字如其人,甜腻熟滑,吾甚鄙之!纵使字写得好到天边,仅一市井书奴字匠,有识者自不屑!为 ...
就你说这番话的水平看,我是没必要同你扳谈的,不是如麻,就是泄愤,毫无真知在内。完全是情绪话,我就知道我无论发的什么,怎么回的,都会成为你的反驳对象。先生的修养还有待提高。我评论,你不让,说拿出作品来,否则说什么也不行,意思就是纸上谈兵,这和当初我在诗词联版遇到的情况是一样的。等到拿出来了,你又说“字写得好到天边,仅一市井书奴字匠”了。说明在我没有发之前,你已经是这样的心态了。
而你这样的攻击性语言,是该遭到警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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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下面引用由微风2005/08/23 01:10am 发表的内容:
各抒己见,百家争鸣:)
微风谢谢大家对琴版的支持!
在争鸣的同时别伤了和气:)
斑竹有理,感觉如此!
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的世界,但一个人在网络中形象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在现实生活右的形象,故此,我也建议论友心平气和的批评、议论。
但凡书法者都应该是些气和者,像我,以前很容易上火,不过我个人觉得因为书法,我平静了,但不是愚了!
再次建议大家平心而论,婉言委语!
客中文
8-23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8-2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笔下兄,论“书法”上有点出入!
我个人认为:书法=写字+方法
相信书法中的“法”应该这样理解!
而观你的几贴评论上都针对技法方面讲得非常精道!
所以,学书者,应以法为重,只有多写、多练(正如你所说的不是在是否聪明),还有正常的方式,方法!
不知我这样说是否合大家之意!
客中文
8-23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8-23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客中文君:
    那位数字先生实在欠修养,无须多论;关于你的“法”的问题,合该再谈谈的。
    书法,一步步的解释首先是:书之法也。在古代也当是此意,决非并列关系,你说写字加方法,就是书与法。其实不然。书法所以成为艺术,而不单单是一门技能,乃是“书”要有“法”也。所以我也不是否定法。否定之那练字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的重要该在什么时候提?初级阶段就是主意技法,结构,美观。有了领悟,开阔了眼界,才会步步深入。基础还不到,水平还不够,就开始谈法,往往不是认识和程度的加深,倒更多的会是华而不实,走入邪路。这在学书法的人群里是屡见不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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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笔下的“书法所以成为艺术,而不单单是一门技能,乃是“书”要有“法”也”,居士赞同!
书法之“法”,不外乎可理解为方法,法度,在艺术层面上来看便偏重于后者。古人曰:“取法乎上得其中,取法乎中得其下”,初级阶段也应遵循“法”,可能学生不懂法,但老师要使其学“法”,历代公认的好帖就是法,不是为何要叫法帖呢!
我还得重申写字与书法的区别,如不愿接受可以理解。古代大家都用毛笔书写在这方面没有明显区别,而进入现代社会,书写工具的多样性作为软笔的书写方式自然分离出来,成了纯艺术供人们欣赏。人们习惯上的说写好字,也仅仅是指作为日常生活中的硬笔字,写好美观易识就为好字,作为书法艺术,要讲究渊源,流派,风格,学识,笔墨情趣等等,绝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写字,书法作品也应从这些方面去鉴赏。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8-24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居士的这番话在我的意料之中的。
大约在十多年前,在国家书协的集中会上,沈鹏先生曾经说过现在的书法倾向,其针对的就是凌迟和扭曲了几千年的书法艺术的问题。
一地一时的看法,不可一而概之。就我们这里,“写字”就不单单是指硬笔字的——大家可不要小觑了硬笔字,好的硬笔字和书法乃是密切关联。当然,你说软硬分流是事实。社会发展到今天,毛笔是到了部分退出了历史舞台的时候了。但也正同京剧一样,当他濒危的时候,人们会明白它逝去的可惜,也会重新感到它的价值。
不要以为古人只是用做宣传,古人也是作为“纯艺术供人们欣赏”的。挂在或摆在厅堂里,何尝不比今人讲究。问题的症候是:现在的书法摆设,由于毛笔不是主要书写工具,从主流退为次流,功力自然难以达到古人的程度。还有就在这个浮夸是社会,人们已经等不得苦练,包装,炒作等等现代意识——这对艺术是要命的——使得书法扭曲发展,书不行,法代之。这个“法”是病态的,经不起推敲的,和古人的深刻的“书之法”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8-25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发笔下人间老师的书法

不懂书法,但觉得笔下不温不火,就事论事的态度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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