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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夜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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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 夜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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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4-2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小草 发表于 2012-4-1 23:05
黑字白底,用如果二字,只能说明你诚意不够。
我写得每一个字我自己都记得,不会忘记。
说真的,我不 ...

惊现抄袭门{:soso_e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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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4-3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我不想追究什么,看到你们这些版主如此和稀泥,我就好好给你们网站做个宣传吧。
我名不经传,她抄我的诗歌也没成名,也没发财,没什么好追究。
把我的诗歌原文照抄,我感谢你,把她们改得几乎面目全非,就好像自己孩子被毁容那么难受。
一个真正热爱的诗歌的人是不允许别人这么做的,她做了,以后就别再提什么诗歌了,不够资格,不要亵渎诗歌。
我的诗歌写在09年2月,写了2个星期,并且已经变成铅字,很多论坛都有转载,还有著名诗人的评论。而她是删改于10年6月份,这个再明白不过了,自己不说话,叫别人来和稀泥,没有一个好态度,我是不会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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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4-3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今如梦燕子楼,有关南京小草的诗(文/玫瑰之冢)

如果读一个人的诗歌(在此不探讨伪诗),只在其文字表面的华美或者简约的层面上打转,那么结果只能是徒劳的浪费时间,得到的不过是一堆词汇,它们无力支撑也不能在读者内心建构起一座语言的迷宫。当代诗歌文本充满了“不确定性”。在这个“人人皆可诗”的年代里,诗歌已丧失了其特有的“神性光环”,这可以被解读为当代诗歌的悲哀,这个时代也可以被称做“诗歌的黄昏”。
    常常听人说“现在的诗歌很多都读不懂”,我将这个问题归结为两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诗歌作者在创作中,语言日趋“个人化、情绪化、内心化”的倾向,导致诗歌阅读中的“障碍”也随之增大。在这个“快餐年代”里,诗歌的“标准”五花八门,各种诗歌流派纷呈。伪诗、非诗与真正的诗歌作品混集一坛。作者与读者的关系随时交替,每一个声音中都充斥着“自我”与“雄辩”,这是一个“排他”的年代,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诗歌的处境显的异常尴尬。一方面“它”急切渴望被解读,另一方面“它”又拼命掩盖自己,“拒绝”被进入。
    其二、读者本身的阅读趣味更趋向多样化。网络的出现使“北国风光,千里冰封.....”千万人传颂的可能再也不复存在。网络平台彻底粉碎了纸刊的“话语权”,将一切“距离感与神秘感,权威性与严肃性”推翻在地再踏上一脚。同时,在网络的空间里,滥竽充数者与渊博学仕,从未有过的真正共济一堂,平起平坐且自说自话。当这一切的声音混集在一起时,躁动与嘈杂已然足够让“你”惶恐且茫然了吧。
    其实,我个人从来不感觉诗歌是一种大众文体。如果说小说是大众的,形而下的,那么诗歌的向度本身就决定了其阅读受众群体相对窄小的多。在这里我依然未对诗歌本身进行任何的“神话”或者“抬高”,事实上它也的确没什么值得“神话”的地方。每一种文体都有其特定的欣赏与阅读群体。如同喜好西洋画的是一个群体,喜好水墨的是另一群体,两者皆好的也是存在的,但其内心定然存有着某个方向的偏重。如我,听听东北二人转尚可,但要我去听一场意大利歌剧,我是定然如坐针毡或者瞌睡连天的。
    上述的话不过是为表明我对于诗歌阅读的某些态度。我的观点是“这世界从来不存在众口称赞的好诗,但却存在诗歌优劣判断的起码标准”。如何在自我内心建立起一个不断完善的判断标准,这才是一件重要的事吧。同时,这样标准的建立与阅读经验的积累,审美层次的提高,美学修养的增长,鉴赏能力的加强互为因果。
    那么,现在让我们回到小草这首诗歌本身,讨论一下我眼中“好诗”的标准吧。全诗共三个篇章,每个篇章自成一体的同时又在内部有所关联。当我读到第一章的结尾处,“遥想一下,那个叫盼盼的姑娘”时,我不由就笑了。事实上,第一章在叙述上作者并未见有过多的渲染,更多笔墨用于“感怀”,而全章的核心就我看恰是那句“史书里记载,你有很多迫不得已”,那个痴情的旧时女子隐约在文字中沉浮不定。我想,如果读者对“燕子楼”的典故毫无所知,在阅读中产生巨大歧义那也是一个必然了。
    在第一章节中,作者更多是在将一个“故事”指给读者,并未曾有更多诠释与发散,但在情绪上已然为全诗奠定了一个基调,而这也许就是作者这一节全部的意义吧。
    当作者进进第二章节的书写时,情绪的起伏已非上节中那么“淡定从容”了,这时的“盼盼”与“我”时而合为一体,时而各自为政。那个在窗前凝望月色的人儿,已难让人分清到底是“我”还或是早已消逝于风中的旧时女子了。这一段落的书写是我非常喜欢的,它的发散与张扬让我的心情也为之跌宕起伏。同时,在这一章节的结尾处,作者再一次将张扬而出的思绪重又拉了回来,以一句“不能再说梦话了”让视角重新还给了“自己”。此章节中,作者在叙述手法的运用上娴熟且舒适,营造的画面感极强,其中大量形容词介入使语句显得华丽并色彩浓艳。“北方的汉子/粗犷地收买三月的柔情,他骑着白马/折着柳枝一路悠悠荡荡”,“重复一只燕子/和我的距离,不动声色地拨动溪水/看一个女人纤细地走在风中/微笑着,仿佛在飞”,这两处作者对于细节不惜余墨的描写,更使第二章节中的主体人物形象丰满且灵动。
    全诗进入第三章节时,作者依然在“玩耍”着她熟练的“角色扮演”。视角依然在“我”与“她”之间来回切换着。此时,我眼前浮现出一个略显醉态的女子轻笑、沉吟、颦眉、颔首,而后发出一声轻轻淡淡的叹息声。这一节没什么需要解读的部分,几乎全是在抒情的读境中完成的,情感表达也足够清楚了。
    最后,通观全诗,文字流畅且自然,语境的营造保持着一贯的唯美与抒情。全诗三个章节自成一体又相互照应,在历史人物与自我内心间任意游走。
    细腻,这是一种天性。“阅读快感”很多时候是已作者的文字为引子,经过读者的二次创作后产生的,而一首可以产生阅读快感的诗歌,在我看来它已然具备了“好诗”的品质。    那么,我想说,此时如果再继续沉浸其中,“我也真的醉了”吧... ...

                                                                            2009.2.19凌晨

附原诗:

燕子楼/作者:南京小草


桃花落下来,春天就挪动了位置
天各一方的夜晚,虚无的杯子举向哪里
谁,会来续写光阴的残卷
你在高处,在寒潮即将抵达的地方
燕子们无处藏身

此刻,也许更需要酒
耐住最不安分的小骨头,拒说风月
轻易地配合失意的症状
堂前的千年古槐,在风中萧瑟
史书里记载,你有很多迫不得已

我是后来的过客,在一堵高墙之外
忘了怎么抒情,这个荒芜的白天
不足以,妩媚一个已经落入尘埃的故事
我只能在阳光的缝隙里
遥想一下,那个叫盼盼的姑娘



又一次以轻盈的名义接近
奢一杯酒,入座,娴熟地捻起窗外的月光
等往事踏云迩来,缠上飞起的檐角
沿着晚风抹开,轻易撩拨起经年的丝弦
不觉得远,有些温暖,有些忧伤

被反复提起,在低处,幻像与真实之间
暗藏了太多伪善,北方的汉子
粗犷地收买三月的柔情,他骑着白马
折着柳枝一路悠悠荡荡
尘埃清淡,十二个村庄,烟云缓缓而过

不能再说梦话了,就这个春天
必须有一次完整的旅行,重复一只燕子
和我的距离,不动声色地拨动溪水
看一个女人纤细地走在风中
微笑着,仿佛在飞



回不去汉朝,那些燕子
撑起多少蓝色的心思,漫天的柳絮
迷蒙期待已久的眼神
随风而来,踏上彼此的月光,红色的地毯
泻进一片桃花,你就在那里

转过身来,门楣依然朝南
还是那一年的青苔,闪过阳光的影子
在一壶酒里轻轻地笑出声来
莲步携起清风,那个擦肩而过的人
似曾相识,悸动而又平静

窗子瘦了,对面的湖,连上了天
再出现的时候,我不会吟诗作赋
半夜里,举起青灯,披上一身新鲜的花蕾
煮酒,看看那些跳动的小火苗
如果愿意再恍惚一些,我就真的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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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12-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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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4-3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草,反复读了你的诗,很轻易的就能感觉到字里行间的细腻与温柔!文字,是心灵的映射。我非常愿意相信,你的人同你的诗一样美丽温软!现在请你,平心净气的从头到尾看一遍这篇帖子,我很想知道一下,你对自己的观感!
    两年前的事,你在这里提出来,我不是很明白,你想要一个什么样的效果。爱好文字的人对文字的认真态度,我可以理解。如果你在当时发现他有抄袭之嫌,你可以和他勾通,那么,两年之后,当那帖子已经删了之后,我确不是很懂你的意义何在。你的文字很美,亲近文字的人不但要有细腻的触感,更要有宽广的胸怀。
    请看看这里,请你以局外人的身份来看一下,各自的形色、风采{:soso_e163:}

    点评

    局外人岂能了解局内人,做不到旁观者清,糊涂着未必坏事,呵呵  发表于 2012-4-3 19:25
    局外人岂能了解局内人,做不到旁观者清,糊涂着未必坏事,呵呵  发表于 2012-4-3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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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4-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跟你们计较了,木意思。
    打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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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4-4 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年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颁布了3个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注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主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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