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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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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8-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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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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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原文又有问题!!整理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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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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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0) zt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条约简介:
      从18世纪70年代起,英属印度就已开始寻找打开中国西藏门户的通路。19世纪60年代,英国势力深入或控制了毗邻西藏的布鲁克巴(今不丹)、廓尔喀(今尼泊尔)、哲孟雄(今锡金)等国以后,向西藏扩张的愿望更日益强烈。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英人可自甘肃、青海、四川或印度入藏,英印当局即图伺机实行。1884年10月,英印政府命马科蕾筹办进藏考察商业。1886年初,马科蕾考察团集中大吉岭,准备入藏,因西藏地方坚决反对而作罢。西藏地方当局为防止英人入侵,决定在隆吐山设卡。隆吐山属热纳宗,热纳宗属西藏,曾由达赖喇嘛拨给哲孟雄部长期放牧,英国人说成属哲孟雄。
      英国借口藏兵“出境”驻哲孟雄的隆吐山“阻塞商路”,决定动武,发动侵藏战争。1888年3月,英军进攻并占领隆吐山,进而侵占纳荡、对邦。9月,清政府派驻藏帮办大臣升泰与英国议和,谈判罢兵定界。在第一次谈判中,双方就哲孟雄、藏哲边界和通商三个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由于争执不下,谈判中断。1889年,清政府又派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之弟赫政作升泰的翻译和助手,与英印政府继续谈判。清政府于1889年7月、9月先后提出两个草约,均遭英印政府拒绝。英国政府为了防止其对手沙俄在西藏问题上找到可乘之机,希望尽快结束中英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一再催促英印总督早日结束谈判。12月16日,英印政府通过赫政向升泰提出新的四条草案。清政府接受。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升泰与英印政府总督兰斯顿在加尔各答正式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共8款,主要内容有:清政府承认哲孟雄归英国保护;划定西藏地方与英属哲孟雄边界;有关双方游牧、通商等事宜容后再议,等等。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签订,使哲孟雄完全脱离中国,而关于边界及缓议诸项为英印进一步侵略西藏铺设了道路。
      条约原文:
      一八九○年三月十七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加尔各答。
      兹因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实愿固敦两国睦谊,永远弗替;又因近来事故,两国情谊有所不协之处,彼此欲将哲孟雄、西藏边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远,是以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拟将此事订立条款,特派全权大臣议办,电大清国特派驻藏帮办大臣副都统衔升,由大英国特派总理五印度执政大臣第一等三式各宝星上议院侯爵各将所奉全权便宜行事之上谕文凭公同校阅,俱属妥协,现经议定条约八款,胪列于后:
      第一款 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挚山起,至廓尔喀边界止,分哲属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及近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山顶为界。
      第二款 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处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第三款 中、英两国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第四款 藏、哲通商,应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谈,务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 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
      第六款 印、藏官员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来,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订。
      第七款 自此条款批准互换之日为始,限以六个月,由中国驻藏大臣、英国印度执政大臣各派委员一人,将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兼同会商,以期妥协。
    第八款 以上条款既定后,应送呈两国批准,随将条款原本在伦敦互换,彼此各执,以昭信守。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孟腊城缮就华、英文各四份,盖印画押 。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9,页8-10。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13-515。
      本条约于一八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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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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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1) zt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
    条约简介: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签订后,中英双方根据其中关于通商、游牧权利及文移往来三项内容要“俟后再商另订”的规定,就这三个问题继续进行交涉。
      1891年2月,清朝驻藏大臣委任西藏粮员黄绍勋为谈判委员,赫政为中方谈判译员和代表,与英国谈判。谈了将近三年。在文移往来和游牧问题上,双方未有大的争议。通商问题的争论使谈判拖延了时间,直到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月才在大吉岭达成协议,何长荣、赫政代表清政府与英国代表保尔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又称《中英会议藏印续约》)。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共12款,主要内容:在西藏亚东开关通商,“听任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英印政府可派员在此驻扎查看贸易;自亚东开关之日起,五年内藏印贸易互免关税;亚东开关一年后,西藏人在哲孟雄游牧应照英国所立章程办理等。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打开了中国西藏的大门。亚东开关后,大量英印货物进入西藏,并远及川、滇边,西藏渐成为英印商品的销售市场。
      条约原文:
      
      一八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大吉岭。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约未结通商、交涉、游牧三款,现已议定章程,接附前约。
        通商
      第一款 藏内亚东订于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开关通商,任听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由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此处英商贸易事宜。
      第二款 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来往,不须阻拦,并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中国应允许所建住房、栈所均属合用,此外另设公所一处,以备如第一款内所开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其英国商民赴亚东通商,无论与何人交易,或卖其货,或购藏货,或以钱易货,或以货换货,以及雇用各项役马、夫脚,皆准循照该处常规,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难。所有该商民等之身家、货物,皆须保护无害。自交界至亚东,其间朗热、打均等处,已由商上建造房舍,凭商人赁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第三款 各项军火、器械暨盐、酒、各项迷醉药,或禁止进出,或特定专章,两国各随其便。
      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开应禁货物外,其余各货,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经过藏、哲边界者,无论何处出产,自开关之日起,皆准以五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候五年限满,查看情形,或可由两国国家酌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至印茶一项,现议开办时,不即运藏贸易,候百货免税五年限满,方可入藏销售,应纳之税不得过华茶入英纳税之数。
      第五款 各项货物到亚东关时,无论印度货物、藏内货物,立当赴关呈报请查,开单注明何项货物、多少及分量若干、置价若干。
      第六款 凡英国商民在藏界内与中藏商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其面商酌办者,固为查明两造情形,彼此秉公办理;如两边官员意见有不合处,须照被告所供,按伊本国律例办理。
      交涉
      第七款 印度文件递送西藏办事大臣处,应由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交付中国边务委员,由驿火速呈递。西藏文件递送印度,亦由中国边务委员交付印度驻扎哲孟雄之员,照章火速呈递。
      第八款 中、印两官所有往来文移,自应谨慎呈递,及来往送信之人亦应令两边委员照料。
      游牧
      第九款 从亚东开关之日起一年后,凡藏入仍在哲孟雄游牧者,应照英国在哲孟雄随时立定游牧章程办理。凡该章程内一切,须先晓渝通知。
      续款
      第一款 中、印各驻扎委员,如有议事意见不合之处,应由各委员呈报该管上司议办;倘该上司意见仍属不合,应由各上司请示本国国家议办。
      第二款 自此次条约议定之日起,于五年后,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必须于六个月之前声明,以便两国各派员议办。
      第三款 藏、印条约第七款内载,由中、英各派员将第四、五、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公同会商等语。现经两国派员,公同将以上通商、交涉、游牧三款议订九条,并续款三条,言明应与原约视同一律,其实力奉行之处,亦与逐字载入原约无异,彼此会同画押为凭。
    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在大吉岭缮就中、英文各四份画押。
    大清国二品顶戴奏准会同画押四川越?营参将何长荣
    大英国特派政务司保尔
    大清国赏戴花翎头品顶戴双龙二等宝星奏准会同画押税务司赫政
      附注
      本条款见《光绪条约》,卷33,页5-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16-519。
      本条款又称为《藏印议订附约》,或称为《藏印续约》;英文本称为《一八九○年哲、藏条约附属通商、交涉、游牧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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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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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2) zt
    马关条约
    条约简介:
      日本明治维新后,向外“开疆拓土”,陆上西进的目标是朝鲜和中国大陆。1876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江华条约》,由此日本侵略势力进入朝鲜。清朝与朝鲜有宗藩关系,日本极力破坏这种关系,在朝鲜造成与中国的尖锐矛盾和多次冲突。1885年3月中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确立了两国在朝鲜的对等地位。此后日本即有计划地大力开展了针对中国的扩军备战活动。
      1894年春,朝鲜爆发东学党农民起义,朝鲜政府请求中国出兵帮助镇压。日本政府表示对中国出兵“决无他意”。但当清军入朝时,日本以保护使馆和侨民等为名大军入朝,于7月25日突袭中国北洋舰队,挑起中日甲午战争。战争打响后,两国海军进行了黄海大战。陆上战斗军从朝鲜打到奉天(今辽宁),占领大片领土。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初又侵占山东威海。清政府无心抗战,一再求和,最后派直隶总督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前往日本马关,与日本全权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议和。
      3月20日双方在春帆楼会见。李鸿章要求议和之前先行停战,日方提出包括占领天津等地在内的4项苛刻条件,迫使李鸿章撤回了停战要求。24日会议后,李鸿章回使馆途中突然被日本浪人刺伤。日本担心造成第三国干涉的借口,自动宣布承诺休战,30日双方签订休战条约,休战期21天,休战范围限于奉天、直隶、山东各地。此时日军已占领澎湖,造成威胁台湾之势,停战把这个地区除外,保持了日本在这里的军事压力。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议和条款。李鸿章乞求降低条件。10日,日方提出最后修正案,要中方明确表示是否接受,不许再讨论。在日本威逼下,清政府只得接受。4月17日,李鸿章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又称《春帆楼条约》)共11款,并附有“另约”和“议订专条”。主要内容有:1.中国承认朝鲜的独立自主,废绝中朝宗藩关系。2.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澎湖列岛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银二亿两。4.开放重庆、沙市、苏州和杭州为商埠。5.日本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马关条约》是1860年中英、中法等《北京条约》以来外国侵略者加给中国的一个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适应了帝国主义各国向中国输出资本的愿望。条约签订后,由于俄、德、法三国的干涉,日本将辽东半岛退还给中国,中国付给日本“酬报”银三千万两。
      条约原文: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为全权大臣,彼此较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善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拆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口,即顺流至海口
    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徒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购: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
    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订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议定专条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意,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汉正文,日本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汉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约明,将该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着印,以昭确实。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附注
      本新约、另约及另议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38,页6-12。本新约及另约由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590-598;日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707-715。本新约及另议专条日本文见《日支条约》,页8一16。
      本新约日文本称为《媾和条约》;一般称为《马关条约》。
      本新约等于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在烟台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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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3)zt
    中俄密约
    条约简介:
      90年代初,俄国开始修筑横贯欧亚两大洲即西起莫斯科、东达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的西伯利亚五大铁路。1894年,铁路修到了外贝加尔地区。俄国竭力想取道我国东北筑路,这对扩张俄国势力将大有好处。
      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了辽东半岛,在《马关条约》中最初有割让辽东半岛的条款,这对沙俄在远东的扩张极为不利。于是,沙俄联合德、法两国对日本进行交涉,通过追加中国对日赔款,换取日本退还辽东半岛。在交涉中,俄国扮演了一个为中国“打抱不平”的“救星”角色,乃乘机向清政府索取“报酬”。为扩张在中国的势力范围,财政大臣维特的关于西伯利亚铁路穿过中国东北地区直达海参崴的建议很快得到了沙皇的批准。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4月,沙俄驻华公使喀西尼向总理衙门正式提出这一要求,遭到清政府的断然拒绝。5月,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典礼在莫斯科举行。沙俄别有用心地邀请清朝权臣李鸿章参加典礼,并待以国家元首之礼。此间,尼古拉二世特命财政大臣维特、外交大臣洛巴诺夫与李鸿章进行秘密谈判。
      谈判期间,俄方利用清政府部分官僚急于同俄国结盟的心理,把“借地接路”作为实现结盟的先决条件。为迫使李鸿章就范,俄方不断施加压力,威胁讹诈,以中断谈判相要挟。后来竟然将单方面拟定的《中俄密约》约稿交与李鸿章。同时,沙俄还使用重金贿赂的卑劣伎俩,向李鸿章许诺,如果“接路”顺利进行,将付给李300万卢布酬金。李鸿章没有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就把约稿转奏光绪帝请旨,并电催清政府准其画押。
      1896年6月3日,中俄双方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中俄密约》(正式名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或《防御同盟条约》)签字仪式。该条约共6款,主要内容是:1.如日本入侵俄国远东或中国、朝鲜土地,中俄两国应以陆海军及军火、粮食互相援助,战争期间,中国所有口岸均向俄国兵船开放。2.中国允许华俄道胜银行接造一条由黑龙江、吉林至海参崴的铁路,无论战时平时,俄国均有权使用该铁路运送兵员、粮食和军械。
      《中俄密约》是沙俄以不正当手段诱迫清政府签订的彻头彻尾的强盗条约。它的签订,使俄国不费一枪一弹,实际上把中国东北变成了俄国的势力范围。这对于俄国将侵略矛头进一步伸向华北及长江流域,进一步对清政府施加影响,争夺远东霸权,具有重要意义。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六年六月三日,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俄历一八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莫斯科。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暨大俄国大皇帝陛下,因欲保守东方现在和局,不使日后别国再有侵占亚洲大地之事,决计订立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俄国大皇帝特派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为全权大臣,即将全权文凭互换校阅,均属如式,立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日本国如侵占俄国亚洲东方土地,或中国土地,或朝鲜土地,即牵碍此约,应立即照约办理。
      如有此事,两国约明,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至军火、粮食,亦尽力互相接济。
      第二款 中、俄两国既经协力御敌,非由两国公商,一国不能独自与敌议立和约。
      第三款 当开战时,如遇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船驶入,如有所需,地方官应尽力帮助。
      第四款 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惟此项接造铁路之事,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
    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其事可由中国国家交华俄银行承办经理。至合同条款,由中国驻俄使臣与银行就近商订。
      第五款 俄国于第一款御敌时,可用第四款所开之铁路运兵、运粮、运军械。平常无事,俄国亦可在此铁路运过境之兵、粮,除因转运暂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 此约由第四款合同批准举行之日算起照办,以十五年为限,届期六个月以前,由两国再行商办展限。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专条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本日中、俄两国所订之约,应借汉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所有汉文、法文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外部尚书内阁大臣上议院大臣实任枢密院大臣王爵罗拔诺甫,
    大清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俄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内阁大臣枢密院大臣微德。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订于莫斯科
      附注
      本条约见《中国约章汇编:中俄部分》,页356-359;法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俄文本见《格林姆:远东条约集》,页105-106。
      本条约汉文本原无名称,按序文称为《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法文本称为《防御同盟条约》;一般称为《中俄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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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4) zt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条约简介:
      中日《马关条约》第六条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已因甲午战争而废绝,双方应派代表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欧美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据此,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驻华公使林董与中国代表(初为李鸿章,后改为张荫桓)开始谈判。日方提出约稿条款,其目的是取得与欧美各国在华一样的利益及特权;清政府的出发点是“不令于泰西各国成约以外别有要求”;双方根本上一致。所以历时半年的谈判虽有不少争辩,最后还是在日方约稿的范围内定议。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张荫桓与林董签订《通商行船条约》。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共29款,主要内容是:1.中日两国可互派使节驻于对方首都,可在对方通商口岸或准驻领事之处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2.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人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其他合例事业,准日人赁买房屋和租地造教堂、建医院、坟墓等。3.准许日本人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4.凡各货物日本人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日本人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进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5.日本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6.日本在中国取得最惠国待遇。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是《马关条约》的延续。多年来日本统治者企图在中国得到的各种特权,至此全部实现。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签订于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因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所订条约第六条,声明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是以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特派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派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林董;为全权大臣,彼此将所奉全权文凭较阅,均属妥善,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与大日本大皇帝陛下及两国臣民,均永远和好,友谊敦睦。彼此臣民侨居,其身家财产皆全获保护,无所稍缺。
      第二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权大员驻扎日本东京,大日本大皇帝陛下可任便派一秉权大员驻扎中国北京。两国所派秉权大员,应照各国公法,得享一切权利并优例及应豁免利益,均照相待最优之国所派相等大员,一体接待享受。其本员及眷属随员人等并公署住处及来往公文书信等件,均不得扰犯擅动。凡欲选用役员、使丁、通译人及仆婢随从等,均准随意雇募,毫无阻挡。
      第三款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酌视日本国利益相关情形,可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往中国已开及日后约开通商各口岸城镇。各领事等官,中国官员应以相当礼貌接待,并各员应得分位、职权、裁判管辖权及优例、豁免利益,均照现时或日后相待最优之国相等之官,一律享受。大清国大皇帝亦可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驻扎日本国现准及日后准别国领事驻扎之处,除管辖在日本之中国人民及财产归日本衙署审判外,各领事等官应得权利及优例,悉照通例,给予相等之官一律享受。
      第四款 日本臣民准带家属、员役、仆婢等,在中国已开及日后约开通商各口岸城镇来往居住,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别项合例事业。又准其于通商各口任意往返,随带货物、家具。凡通商各口岸城镇,无论现在已定及将来所定外国人居住地界之内,均准赁买房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其一切优例、豁除利益,均照现在及将来给与最优待之国臣民,一律无异。
      第五款 中国现已准作停泊之港,如安庆、大通、湖口、武穴、陆溪口、吴淞等处及将来所准停泊之港,均准日本船卸载货物、客商,悉照现行各国
    通商章程办理。如日本船违章,到中国别口,非系准停泊之港,亦非准通商口岸,或在沿海、沿江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由中国罚充入官。
      第六款 日本臣民准听持照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日本领事官发给,由中国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随时呈验无讹放行,所有雇用车、船、人夫、牲口,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查无执照或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执照自发给之日起,以华十三个月为限。若无执照进内地者,罚银不过三百两之数。惟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游玩地不过华百里、期不过五日者,无庸请照,船上水手人,不在此列。
      第七款 日本臣民在中国通商各口岸,可雇用中国人民办理合例事务,中国政府及官吏不得阻碍禁止。
      第八款 日本臣民任从自雇船只,驳运货、客,不论何项船只,佣价银两听其与船户自议,中国政府官吏均无庸干涉,其船不得限定只数,并不准船户、挑夫及各色人等把持包揽运送等情。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九款 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凡货物于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税则及税则章程之内,并无限制禁止进、出口明文,亦准任便照运。其运进中国口者,只输进口税,运出中国口者,只输出口税。至日本臣民在中国所输进、出口税,比相待最优之国臣民,不得加多,或有殊异。又凡货物由日本运进中国或由中国运往日本,其进、出口税亦比相待最优之国臣民运进、出口相同货物,现时及日后所输进、出口税,不得加多,或有殊异。
      第十款 凡货物照章系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在中国照现行章程由此通商口运至彼通商口时,不论货主及运货者系何国之人,不论运器船只系属何国,所有税赋、钞课、厘金、杂派各项,一概豁免。
      第十一款 日本臣民有欲将照章入中国之货,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以免各子口征收者,则听自便。如系应完税之货,则应照进口税一半输纳,如系免税之货,则按值每百两征收二两五钱。输纳时领取票据,执持此票,内地各征,一概豁免,惟运进雅片烟,不在此条之内。
      第十二款 日本臣民于中国通商各口岸之外,购买中国货物土产为运出外洋者,除出口时完出口正税外,如照以上第十一款所列数目,照出口税则核算,完纳子口税,以抵各子口税项,此后不论在中国何处,所有税赋、钞课、厘金、杂派,一概豁免,惟完子口税之日起,限十二个月内,运往外国。又日本臣民在通商各口岸购买中国货物土产,非系禁运出外洋之物,运出口时,只完出口正税,所有内地税赋、钞课、厘金、杂派,一概豁免。又日本臣民在中国各处购买货物以备运出外洋,准由此通商口岸运到彼通商口岸,惟应照现在章程条规办理。
      第十三款 凡货物如实系洋货,已完进口税后,自进口之日起,限三年内,不论何时,准日本臣民复运出口,俾往外国,毋庸再纳出口税。惟复运出口之货,须实系原包、原货,并未拆动抽换,准将已完之进口税,由海关给发收税存票付执,如该臣民愿持票赴关领取现金者,听。
      第十四款 中国国家允在通商口岸设立关栈,所有章程日后酌定。
      第十五款 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应纳船钞,按注册吨数,在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船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及以下者,每吨纳船钞银一钱。如该船进口后,未经开舱,欲行他往,限四十八点钟之内出口,不纳船钞。如已纳船钞之船,自领出口红票之日起,限四个月之内,可往中国通商各口及准停泊之港,毋庸再纳船钞。凡日本商船在中国修理之时,亦毋庸纳船钞。又日本臣民使用各种小船,装运客商、行
    李、书信及应免税之货,往来中国通商各口,均毋庸纳船钞。惟各种小船及货艇等运往货物,其货于运载时应输税课者,该船须按四个月纳船钞一次,每吨纳银一钱。所有日本大小船只,除纳船钞外,并无别项规费,至所纳船钞,不得过于最优之国各船所纳之数。
      第十六款 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应纳税项之后,亦听雇觅引水之人,带领出口。
      第十七款 日本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致逼觅避难之处,不论中国何处,准其驶进附近各口暂泊,毋庸纳船钞。其船因修理起卸货物,报归海关委员查察,则毋庸纳税。凡日本船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中国官员须立即设法救护搭客及船上一切人等,并照料船货,所救之人当加意看待,并随时察看情形,有须设法护送者,即妥送领事馆查收。如中国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逼入日本附近海口暂避,日本官员亦照以上所载,一律办理。
      第十八款 中国通商各口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任凭相度机宜,设法办理。
      第十九款 日本船只被中国强盗、海贼抢劫者,中国官员即应设法将匪徒拿办追赃。
      第二十款 日本在中国之人民及其所有财产物件,当归日本派官吏管辖。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别国人控告,均归日本妥派官吏讯断,与中国官员无涉。
      第二十一款 凡中国官员或人民控告在中国之日本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在中国财产物件等事,归日本官员讯断。凡在中国日本官员或人民控告中国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中国人之财产物件等事,归中国官员讯断。
      第二十二款 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国犯法,归日本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日本法律惩办。中国臣民被日本人在中国控告犯法,归中国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中国法律惩办。
      第二十三款 中国人有欠日本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中国官务须严拿追缴。日本人有欠中国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日本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四款 日本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往中国内地或潜匿中国臣民房屋或船上,一经日本领事照请,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匿在中国之日本居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日本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日本官即将该犯交出。
      第二十五款 按照中国与日本国现行各约章,日本国家及臣民应得优例、豁除利益,今特申明,存之勿失。又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已经或将来如有给予别国国家或臣民优例、豁除利益,日本国家及臣民亦一律享受。
      第二十六款 此次所定税则及此约内关涉通商各条款,日后如有一国再欲重修,由换约之日起,以十年为限,期满后须于六个月之内知明,酌量更改。若两国彼此均未声明更改,则条款税则仍照前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
      第二十七款 今两国欲照此次所立条约遵行,须商定通商章程条规,惟于未定以前,应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章程条规与此约所订不相违背者,两国一律遵办。
      第二十八款 本条约缮写汉文、日本文、英文,署名为定。惟防以后有所辩论,两国全权大臣订明,如将来汉文、日本文有参差不符,均以英文为准。
      第二十九款 本条约两国大皇帝批准后,在北京迅速互换,其互换日期,由本日署名起,至迟不逾三个月。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
    大日本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张大臣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现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臣民应得优待利益,均经详载。惟中国商民如何办法,屡经商论,贵大臣以按照欧洲条约并无华民在外国一
    律优待之条,本大臣举奥国条约相证,贵大臣以奥国路远,华民足迹不到,故奥国肯注于约。惟本大臣重核马关条约有此次商约以欧洲各国条约为本之语,美国本有一律优待之约,贵大臣谓美非欧洲,似也,然则奥斯马加非欧洲帝国乎?贵大臣若按照马关条约办理,以欧洲各国约章为本,则奥国之约不能抹煞不算。贵大臣屡言贵国家无不优待华人,但不必分注约内。贵大臣言必有信,本大臣深加敬佩。现约款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往来贵国者,贵国究何以处之?尚祈贵大臣查照历次会议问答,迅赐见覆,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日本公使复张大臣照会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现在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往来者,贵国究何以处之”等因前来。案查屡次会议问答,贵大臣屡以优待华人一节为言,而本爵大臣不肯分注约内者,我国近与欧、美各国更改条约,数年之内,应开通国,俾各该国人往来居住,从事生业。此次中、日约内若将优待华人一节,一经分注,届时不可不照会欧、美各国人应得优例,一律照理。顾观贵国未开通国,日本臣民除在通商口岸居住从事生业外,其往来内地者,亦为条约所限制,不甚自便。彼此所享,大形轻重。且贵国曩与别国订立通商条约,虽有华民应得按照相待最优之国一律相待之条,后因于该国内之利益有所妨碍,或与该国内或该国内一处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碍,该国经立限制之条,贵大臣当能记忆也。若夫奥国,华人稀到,所有条约未可比照而论。以上情节,本爵大臣屡与贵大臣会议,业已面告一切矣。至其将贵国商民、商船应如何办理之处,苟非于国内之利益、平安有所妨碍,我政府务期公允,以照睦谊,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大臣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案查马关约第八款内开:“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时占守山东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条约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等语,两国自应依照办理。今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业经如期交清,通商行船条约已经本大臣与贵大臣逐款议定,于六月十一日署名盖印,订期至迟不逾三个月在北京互换。一俟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政府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此按照马关条约办理,应即备文照会贵大臣查照,并祈见覆,是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日本公使复张大臣照会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等因前来。案查此层其应如何办理之处,马关条约载有明文,除遵照外,本爵大臣似无庸赞一辞。须至照覆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日本公使致张大臣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经署名盖印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内开:“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等语。所有日本?,应按照美国?税则,一律办理,特此声明,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总理
    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大臣复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顷接来文内开:“本日经署名盖印之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内开:‘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等语。所有日本?应按照美国?税则,一律办理,特此声明。”等语。披阅之余,本大臣并无异
    议,特此备文声明可也。须至照覆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注
      本条约及来往照会均见《光绪条约》,卷43,页7-22;条约英、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36-59。
      本条约于一八九六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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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5) zt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条约简介:
      中日甲午战争是中国近代对外关系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中国的战败彻底暴露了中国的积弱和清政府的腐败无能。西方列强叫嚣“第二次发现”了中国,于是一哄而起,像饿狼扑食,企图分享中国这个垂危的“远东病夫”的遗产。沙俄捷足先登,通过签订《中俄密约》和夺取中东铁路路权把东北变为其势力范围。德国亦不甘落后,它以干涉还辽有功为由,迫使清政府同意它在天津、汉口设立租界外,还极力要在中国建立一个港湾,作为它在中国和远东侵略扩张的基地。
      1896年12月,德国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租赁胶州作为“储煤站”,遭到清政府的拒绝。1897年1月再次提出,同样遭到拒绝。由于沙俄也想染指胶州湾,为了不引起沙俄的反对,德皇于同年8月访俄,以支持沙俄强占中国大连湾为条件,与沙俄达成谅解。于是德国便开始寻找武力强占胶州湾的借口。11月1日,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曹州(今菏泽)巨野遇害。德皇威廉二世在得知这一消息的当天,(11月6日)就下令德国远东舰队从吴淞口驶往胶州湾。11月14日,德国舰队驶入胶州湾,15日占领了胶州城。同日就巨野教士案提出六项要求。对德国的侵略行为,清政府竟宣布 “断不动兵”,一味退让。德国最后直接提出要租借胶州湾。德国与其他帝国主义列强暗中交易,在分赃的基础上得到了英、法、日、俄等国的默许。清政府乞求各国调解胶州湾问题,结果一无所成。在德国的威胁和讹诈之下,清政府被迫屈辱妥协。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由李鸿章、翁同合代表清政府,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签订了中德《胶澳租界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包括胶澳租界、铁路矿务及山东全省办事之法三端,共10款,主要内容有:(1)胶州湾及湾内各岛租与德国,为期99年。租期内胶州湾归德国管辖,德国得以制定章程约束它国(包括中国)之来往船只。(2)胶州湾沿岸潮平100里内,划为中立地区,德国官兵有权自由通行,清政府在该区域内“派驻兵营、筹办兵法”,须先与德国会商办理。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中国不得阻拦。(3)中国允许德国在山东筑铁路两条,一条由胶澳经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通往济南,一条由胶澳往沂州经莱芜县至济南。德国并有权开采铁路沿线30里内矿产。(4)山东省内任何工程须用外国人员、资本、器材时,首先应与德国商办。
      通过签订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山东全省成了德国的势力范围。但德国并不以此为满足,它是要以山东为基地,继续扩张势力,直到把黄河中下游都作为它的势力范围。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又是瓜分风潮期间外国通过武力强占中国港口、割占租借地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德国以租借名义,强索海港,驻扎军队,实行赤裸裸的殖民统治,为别国开创了一个恶劣的先例。此后,列强纷纷仿效,中华民族的危机变得更加深重。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东曹州府教案现已商结,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故大清国国家、大德国国家,彼此愿将两国睦谊益增笃实,两国商民贸易使之格外联络,是以和衷商定专条,开列于下:
      第一端 胶澳租界
      第一款 大清国大皇帝欲将中、德两国邦交联络,并增武备威势,允许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内,系中国里,准德国官兵无论何时过调,惟自主之权,仍全归中国。如有中国饬令设法等事,先应与德国商定,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中国不得拦阻。该地中派驻兵营,筹办兵法,仍归中国,先与德国会商办理。
      第二款 大德国大皇帝愿本国如他国,在中国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备船只,存栈料物、用件整齐各等之工,因此甚为合宜,大清国大皇帝已允将胶澳之口,南北
    两面,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德国于所租之地应盖炮台等事,以保地栈各项、护卫澳口。
      第三款 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端。兹将所租各段之地开列于后:一、胶澳之口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东北以一线自阴岛东北角起至劳山湾为限;二、胶澳之口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西南以一线自离齐伯山岛西南偏南之湾西南首起往笛罗山岛为限;三、齐伯山、阴岛两处;四、胶澳之内全海面至现在潮平之地;五、胶澳之前防护海面所用群岛,如笛罗山、炸连等屿。至德国租地及胶澳周遍一百中国里界址,将来两国派员查照地情,详细定明。在胶澳中国兵、商各船与德国相交之国各船,德国拟一律优待;因胶澳内海面均归德国管辖,德国国家无论何时,可以定妥章程,约束他国往来各船;此章程,即中国之船,亦应一体照办,另外决无拦阻之事。
      第四款 胶澳外各岛及险滩,德国应设立浮桩等号,各国船均应纳费,中国船亦应纳费,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余各费,中国船均无庸纳。
      第五款 嗣后如德国租期未满之前,自愿将胶澳归还中国,德国所有在胶澳费项,中国应许赔还,另将较此相宜之处,让与德国。德国向中国所租之地,德国应许永远不转租与别国。租地界内华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国自应一体保护;倘德国需用地土,应给地主地价。并中国原有税卡设立在德国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内,此事德国即拟将纳税之界及纳税各章程,与中国另外商定,无损于中国之法办结。
      第二端 铁路矿务等事
      第一款 中国国家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铁路二道:其一由胶澳经过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往济南及山东界;其二由胶澳往沂州及由此处经过莱芜县至济南府。其由济南府往山东界之一道,应俟铁路造至济南府后,始可开造,以便再商与中国自办干路相接。此后段铁路经过之处,应于另立详细章程内定明。
      第二款 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或设立一处,或设立数处,德商、华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
      第三款 一切办法,两国迅速另订合同,中、德两国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华商公司,造办以上铁路,中国国家理应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专为治理商务起,并无他意,盖造以上铁路,决不占山东地土。
      第四款 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里内,如胶济北路在潍县、博山县等处,胶沂济南路在沂州府、莱芜县等处,允准德商开挖煤斤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可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德国商人及工程人,中国国家亦应按照修盖铁路一节所云,一律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
      第三端 山东全省办事之法
      在山东省内如有开办各项事务,商定向外国招集帮助为理,或用外国人,或用外国资本,或用外国料物,中国应许先问该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工程,售卖料物。如德商不愿承办此项工程及售卖料物,中国可任凭自便另办,以昭公允。
      以上各条,由两国大皇帝批准,中国批准之约到德国柏林之后,德国批准之约交给中国驻德国大臣收领,作为互换之据。
    此专条应缮四份,华文、德文各二,由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各执华、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翁;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海。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51,页19-23。德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208-214。
      本条约又称《德租胶澳专条》。
      本条约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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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6) zt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
    条约简介:
      沙俄早就企图在太平洋攫取一个不冻港。维特与李鸿章1896年商议中俄密约时,曾提到由中东铁路修支线通黄海海口的问题,透露出占有海港的意图。1897年11月,德国借口两名德国教士在山东被杀,派军队强占胶州湾。沙俄借口“帮助中国人摆脱德国人”,于1897年12月14日派舰队驶入旅顺口,并答应“春暖离口”;其实却与德国暗中勾结,保证互相支持对方的侵略活动。沙俄为了强租旅大,一方面采取多种外交手段取得了法、德的支持和英、日的默认,克服了国际上的阻力;另一方面不断向清政府施加压力,从海参崴向旅顺口增派舰艇。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3日,沙俄驻华代办巴布罗福向清政府正式提出租借旅顺、大连和建筑中东铁路南满支线的要求,“限五日照复”。清政府决定派驻德公使许景澄为头等钦差大臣,赴彼得堡与沙皇政府举行谈判。
      1898年3月12日,中俄开始会谈。俄方代表穆拉维约夫说:“胶事已定,英已得长江利益,法亦有索件,故俄必须租得不冻港口,为水师屯地。”许景澄告以中国如答应俄国条件,其他大国必然援例而来,有损东方和平。许景澄在随后向沙皇尼古拉二世递交国书时再次表明不能租让旅大的理由,尼古拉二世说俄方条件“早经筹定,实难改动,”中国政府应“早日允办。”此后俄国政府竟拒绝与许景澄谈判。20日,俄驻华代办巴布罗福到清总理衙门,提出俄方拟定的租借旅大约稿6条。由于当时朝廷内外群情激愤,总理衙门不敢接受俄国的要求。沙俄曾欲命令旅顺俄舰上的海军陆战队强行登陆,但在获悉清政府任命李鸿章、张荫桓为谈判的全权代表之后,又改变了主意,决定再次使用重金贿赂的办法达到目的。巴布罗福等人秘密会见李、张二人并向其保证:“如果旅顺口和大连港的事按照我们指定的期限并无须我们采取非常手段而办理成功,”每人酬银五十万两。李、张二人见利忘义,同意这笔肮脏交易,又去说服慈禧和光绪同意俄方的要求。3月27日,按照俄国指定的期限,由李、张代表清政府,与巴布罗福在北京签订了《旅大租地条约》。此后,许景澄与驻俄公使杨儒在彼得堡与俄外交部继续谈判,于5月7日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这两项条约的主要内容有:1.旅顺、大连及其附近水面租与俄国,为期25年。期满可“相商展限”,俄国在租借地内享有治理地方和调度水陆各军等全权,清政府无权驻军;2.租地以北划出一段“隙地”(几乎包括了整个辽东半岛),未经俄方许可,中国军队不得进入。3.中国同意俄国从中东铁路修一支线到旅顺、大连,“此支路经过地方,(中国)不将铁路利益给与别国人”。
      通过签订中俄《旅大租地条约》,俄国强租旅大,在辽东半岛南端,建立了海军基地;中东铁路与南满支线把这个远离俄国本土的军港同俄国联结起来,东北三省成了沙俄的势力范围,俄国在远东的战略地位大大加强。强租旅大的第二年,它又擅自把旅大租借地改为“关东省”,实行军政合一的殖民统治。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历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欲更敦两国盟谊,互筹相助之法,为此,
      大清国大皇帝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鸿章,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为全权大臣;
      大俄国大皇帝派驻华署理全权大臣内廷郎巴布罗福为全权大臣;
      该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权之据视为妥协,商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为保全俄国水师在中国北方海岸得有足为可恃之地,大清国大皇帝允将旅顺口、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国。惟此项所租,断不侵中国大皇帝主此地之权。
      第二款 因以上缘由所租地段之界
    ,经大连湾迤北,酌视旱地合宜保守该段所需应相离若干里,即准相离若干里,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约各项详细,俟此约画押后,在圣彼得堡会同许大臣刻即商订,另立专条。此界线商定后,所有划入租界线内之地及附近水面专归俄国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画此约之日始,定二十五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 所定限内,在俄国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调度水、陆各军并治理地方大吏全归俄官,而责成一人办理,但不得有总督、巡抚名目。中国无论何项陆军,不得驻此界内。界内华民去留任便,不得驱迫。设有犯案,该犯送交就近中国按律治罪,按照咸丰十年中、俄约第八款办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许大臣在圣彼得堡与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归于中国官,惟中国兵非与俄官商明,不得来此。
      第六款 两国政府相允,旅顺一口既专为武备之口,独准华、俄船只享用,而于各国兵、商般只,以为不开之口。至于大连湾,除口内一港亦照旅顺口之例,专为华、俄兵舰之用,其余地方作为通商口岸,各国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国认在所租之地,而旅顺大连湾两口为尤要,备资自行盖造水、陆各军所需处所,建筑炮台,安置防兵,总设所需各法,藉以著实御侮;并认以已资修养灯塔,以及保航海无虞之所需各项标志。
      第八款 中国政府允以光绪二十二年所准中国东方铁路公司建造铁路之理,而今自画此约日起,推及由该干路某一站起至大连湾,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该干路至辽东半岛营口、鸭绿江中间沿海较便地方,筑一枝路。所有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国政府与华俄银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续枝路确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经过处所,应由许大臣与东方铁路公司议商一切。惟此项让造枝路之事,永远不得藉端侵占中国土地,亦不得有碍大清国大皇帝应有权利。
      第九款 此约自两国全权大臣彼此互换之日起举行。此约御笔批准之本,自画押后,赶紧在圣彼得堡互换。兹两国全权大臣将此约备中、俄二国文字各二份,画押盖印为凭。两国文字校对无讹,惟辩解之时,以俄文为本。此约在北京缮就二本。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52,页3-5。俄文本见《俄外部:远东条约集》;页331-337。
      本条约原称为《中俄会订条约》,又称为《中俄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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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7)zt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条约简介:
      在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掀起的瓜分狂潮中,英国在华北与俄国抗衡,在华南与法国争夺。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法国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在中国南部海岸建立煤栈的要求。英国政府得知后,立即出面干涉。19日,英国政府向清政府提出,如果将广州湾租借给法国,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包括英国在内的其他列强的类似要求。并表示,对英属香港来说,扩展九龙地界是迫切需要的,只是由于怕给其他列强以借口,英国才没有提出。如果法国获得让与权,英国决不“克制”。
      由于有沙俄的支持,法国侵略者的气焰嚣张。清政府被迫于4月10日同意,租借广州湾。英国看到法国勒索成功,便向清政府提出要求“补偿”,以维护“均势”。24日,英国公使窦纳乐照会清政府,提出五项要求:不得将西南诸省的筑路、开矿独占权让与法国;开南宁为商埠;向英国保证不割让广东和云南;允许英国修筑沪宁铁路;租借九龙,展拓香港界址。对英国的这些要索,清政府不敢全然拒绝,也不敢统统应允。只好采取折衷方法,对给予路权及租借九龙表示同意,对于开放南宁及签订不割让广东、云南的协议表示异议。在租借九龙问题上,清政府曾提出英国不得在九龙山上修筑炮台,被英国公使断然拒绝。清政府无可奈何,6月9日,李鸿章、许应?(此字原缺,本人固陋,不能得其详而补——转贴者注)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正式签订了《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专条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将1860年英国所夺占的尖沙嘴以外的九龙半岛的其余部分,即从深圳湾到大鹏湾的九龙半岛的全部,租与英国99年;租期内租借地归英国管辖。租借地陆地面积376平方英里,其中大陆286平方英里,岛屿90平方英里,较原香港行政区陆地面积扩大了约11倍,租借地水域较前扩大四五十倍。
      这一专条是一个赤裸裸的掠夺性条约。但英国对专条规定仍不满足,继续在一系列问题上制造麻烦。专条明确规定,中国保留对九龙城及其附近码头的管辖权。但专条缔结后,英国就以“发现中国官员在九龙城内行使管辖权,与香港防务军事要求不合”为借口,蛮横无理地勒令在九龙城内的中国官员撤走。在遭清政府拒绝后,英国竟于1899年5月出动军队强占九龙城,驱赶守城官员和城内百姓,其强盗嘴脸暴露无遗。同时,英国又通过1899年3月的《香港英新租界合同》、《香港英新租界水面照会》等约章文件继续扩大租借面积,使租借地成为完全由英国管辖的殖民地。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
      溯查多年以来,素悉香港一处非展拓界址不足以资保卫,今中、英两国政府议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图,展扩英界,作为新租之地。其所定详细界线,应俟两国派员勘明后,再行画定。以九十九年为限期。又议定,所有现在九龙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香港之武备有所妨碍。其余新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至九龙向通新安陆路,中国官民照常行走。又议定,仍留附近九龙城原旧码头一区,以便中国兵、商各船、渡艇任便往来停泊,且便城内官民任便行走。将来中国建造铁路至九龙英国管辖之界,临时商办。又议定,在所展界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自开办后,遇有两国交犯之事,仍照中、英原约、香港章程办理。查按照粘附地图所租与英国之地内有大鹏湾、深圳湾水面,惟议定,该两湾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
    此约应于画押后,自中国五月十三日,即西历七月初一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国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
    毅伯李,经筵讲官礼部尚书许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六月初九日
      附注
      本专条见《光绪条约》,卷53,页4。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39-
    540。
      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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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8) zt
    订租威海卫专条
    条约简介: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在远东的争夺中,英、俄是主要的对手。1898年,沙俄通过强租旅顺口和大连湾,使东北沦为它的势力范围,在华势力大有扩张,引起英国的强烈不满。在中俄就旅大租借问题谈判时,英国就极力反对。看到沙俄租借旅大已势不可免,英国政府决定强占威海卫,作为“补偿”,来与沙俄抗衡。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27日,中俄《旅大租地条约》正式签订。次日,英国政府即电令驻华公使窦纳乐,并照会清政府,正式提出英国租借威海卫。为了达到这一侵略目的,英国与其他帝国主义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肮脏的交易。由于当时威海卫还在日军的占领之下,英国首先向日本试探。双方互换了秘密照会,日本表示支持英国占有威海卫。英德进行秘密交涉,英国保证“无意侵犯或争夺德国在山东省的权益”,德国认可了英国对威海卫的要求。
      在争取日、德支持的同时,英国积极与清政府进行交涉。清政府不敢拒绝,只是软弱无力地表示,租借一事须待日军撤出威海卫后才能商议。但英国政府迫不及待,竟扬言要派海军去烟台。在英国的军事恫吓下,总理衙门照会窦纳乐,同意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但租期必须与俄国租借旅大的期限相同;中国仍可使用威海卫港停泊兵轮;英国以后不得再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窦纳乐对前两点表示同意,对第三点却断然拒绝。他蛮横地宣称,英国租借威海卫是专为在北方抵制沙俄的势力,如果法国在南方占有口岸,英国还将“另索一处抵之”。这为日后的勒索埋下了伏笔。清政府虽然几次提出异议,但最后还是在英国的讹诈与威胁下屈从。1898年7月1日,由庆亲王奕?和总理衙门大臣、刑部尚书廖寿恒代表清政府,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了《订租威海卫专条》。
      《订租威海卫专条》的主要内容有:1.中国将威海卫及附近海面(包括刘公岛、威海湾内岛屿及海湾沿岸10英里地方)租与英国,租期与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2.所租之地均归英国管辖,但中国兵轮可在威海湾停泊。3.英国可在租地范围内沿海一带修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
      专条的这些规定,使英国轻而易举地获取了中国北方的一个重要军事基地。威海卫和旅顺曾是北洋海军根据地,它们分踞渤海湾的南北入口,隔海相望,是保卫北京和华北的门户。现在分别落到了俄、英手中,成为两国的海军基地。专条的签订,使华北门户渤海湾的控制权完全落到了帝国主义的控制之下,这对北京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北京。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以外,在格林尼址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以期适用。以上界内,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又议定,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又议定,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又议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国管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庆亲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刑部尚书廖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初一日

      附注
      本专条见《光绪条约》,卷54,页4-5。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41-542。
      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十月五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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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29) zt
    广州湾租界条约
    条约简介:
      法国与英、俄、德等国一样,也在瓜分风潮中向中国提出侵略要求。
      1898年3月法国向清政府提出不许把云南、广西、广东让与他国、由法国人担任中国邮政总管、允许法国修筑越南至云南的铁路、在中国南部海岸设立屯船之所等四项要求。英、法在华南争夺激烈,法国的要求引起英国的强烈反对。英国政府立即出面干涉,企图迫使清政府拒绝法国的要求。但是法国有沙俄为后台,态度蛮横,加紧向清政府施加压力。法国外交部向清政府驻法公使表示,如果拒绝法国的要求,就要“派舰重办”。在武力胁迫下,清政府让步,授权李鸿章与法国驻华代办吕班进行会谈。
      1898年4月上旬,吕班两次照会总理衙门,重申了四项侵略要求,明确提出将广州湾租给法国99年,并且声称,法国所提方案不得更改一字,要清政府立即作出答复。在法国的嚣张气焰威逼之下,清政府彻底屈服,按法国限定的日期复照同意。只是在由法人管理中国邮政大权一点上,由于英国的反对,才不得不声明现时邮政由海关兼办,将来邮政成为一个单独机构需聘请外人主持时,法国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签订后,法国政府训令法国驻华公使毕盛,法国在广州湾必须得到与英国“同样多的领土”。法国不等两国官员会勘,擅自派军舰驶进广州湾,强行登陆,占领炮台,制造事端,任意扩大租借地范围。由于法国故意拖延,直到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1月16日,中法才正式签订《广州湾租界条约》。
      这个条约共有7款,主要内容有:1.中国允许将广州湾租与法国,租期99年。2.法国所租之地,全归法国一国管辖,中国不得过问。法国可制定章程征收进口船舶的入港费;可在租借地内驻扎军队,修筑炮台及各种军事设施。3.中国船只驶入广州湾须向法国交纳各项税钞。4.法国有权修筑自广州湾至安铺的铁路,敷设电线。
      根据这个条约,广州湾实际上成了法国的殖民地。条约不仅使法国在中国西南增强了它的侵略势力,而且使法国在香港附近地方建立了一个重要侵华基地,从而取得了在华南同英国抗衡的有利地位,确立了法国在中国西南三省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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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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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命!和法国签的条约内容怎么都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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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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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30) zt
    辛丑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列强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1898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运动失败了,1900年又爆发了以农民为主体的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的义和团运动。义和团运动起自山东,迅速发展到直隶、天津、北京,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恐慌。它们决定亲自出兵镇压义和团,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组织联军侵入中国,8月攻入北京。慈禧太后携带光绪皇帝及亲信臣从仓皇出逃西安。清朝统治者公然出卖义和团,迫不及待地向帝国主义求和。
      1900年10月,法国率先提出惩治祸首、赔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项要求,作为与清政府谈判的基础。经各国公使多次会议加以补充、修改,12月24日11国(八国之外加上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共同向清廷提出《议和大纲》12条。清政府完全接受。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奕?、李鸿章全权代表清政府,同这11个国家在北京正式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各国和约》,简称《辛丑条约》(因这一年是农历辛丑年而得名)。
      《辛丑条约》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1.赔款。中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9.8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外国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叙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从而给中国人民带来空前灾难的不平等条约。它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地位的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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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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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原文很长,提示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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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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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31) zt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条约简介: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9月5日,日俄签订《朴茨茅斯条约》,正式结束了两国为争夺我国东北而进行的战争。该条约第五条规定:俄国政府以中国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份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俄国政府又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转移让于日本政府。第六条规定: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允许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根据这些规定,日本于1905年11月2日,任命外相小村寿太郎为全权大使前来北京,同清政府会谈。清政府也任命庆亲王奕?、外务部尚书瞿鸿?及直隶总督袁世凯为全权代表。双方经过近五个星期的谈判,于12月22日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共3款,另有附约12款。主要内容是:1.清政府承认日俄《朴茨茅斯条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允许开放奉天的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的长春(即宽城子)、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今宁安)、珲春、三姓、黑龙江的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州里共16处为商埠。2.设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林木。3.日本得继续经营战时擅自铺设的安东(今丹东)至奉天的军用铁路至1923年,届期估价卖给中国。4.日本得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扩大了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利益,实际上将东三省南部纳入其独占的势力范围。
      条约原文: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均愿妥定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即明治三十八年九月初五日,日俄两国签定和约内所列共同关涉各项事宜,兹照上开宗旨订立条约。为此,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亲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翟鸿?、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简授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为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文凭校阅,认明俱属妥善,会商订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和约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让日本国之一切概行允诺。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承允,按照中俄两国所订借地及造路原约实力遵行。嗣后遇事,随时与中国政府妥商厘定。
      第三款 本条约由签字盖印之时起即当施行,并由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御笔批准,由本约盖印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应从速将批准约本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瞿鸿?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押、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押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附约
      大清国政府、大日本国政府为在东三省地方彼此另有关涉事宜应行定明,以便遵守起见,商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应允,俟日俄两国军队撤退后,从速将下开各地方中国自行开埠通商
    奉夫省内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
      吉林省内之长春(即宽城子)、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
      黑龙江省内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第二款 因中国政府声明,极盼日俄两国将驻扎东三省军队暨护路兵队从速撤退,日本国政府愿副中国期望,如俄国允将护路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有商订妥善办法,日本国政府允即一律照办。又,如满洲地方平靖,外国人命、产业中国均能保护周密,日本国亦可与俄国将护路兵同时撤退。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一经由东三省某地方撤退,日本国政府应随即将该地名知会中国政府,虽在日俄和约续加条款所订之撤兵限期以内,即如上段所开,一准知会日本军队撤毕,则中国政府可得在各地方酌派军队,以维地方治安。日本军队未撤地方,倘有土匪扰害闾阎,中国地方官亦得以派相当兵队前往剿捕,但不得进距日本驻兵界限二十华里以内。
      第四款 日本国政府允因军务上所必需,曾经在满洲地方占领或占用之中国公私各产业,在撤兵时悉还中国官民接受。其属无须备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还。
      第五款 中国政府为妥行保全东三省各地方阵亡之日本军队将兵坟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务须竭力设法办理。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将由安东县至奉天省城所筑造之行军铁路仍由日本国政府接续经管,改为转运各国工商货物。自此路改良竣工之日起(除因运兵回国耽延十二个月不计外,限以二年为改良竣工之期),以十五年为限,即至光绪四十九年止。届期彼此公请一他国公估人,按该路建置各物件估价售与中国。未售以前,准由中国政府运送兵丁、饷械,可按东省铁路章程办理。至该路改良办法,应由日本承办人员与中国特派人员妥实商议。所有办理该路事务,中国政府援照东省铁路合同,派员查察经理。至该路运转中国官商货物价值,应另订详章。
      第七款 中日两国政府为图来往输运均臻兴旺便捷起见,妥订南满洲铁路与中国各铁路接联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约。
      第八款 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
      第九款 所有奉省已开办商埠之营口暨虽允开埠尚未开办之安东县、奉天府各地方,其划定日本租界之办法,应由中日两国官员另行妥商厘定。
      第十款 中国政府允许设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植。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总期中日股东利权均摊。
      第十一款 满、韩交界陆路通商,彼此应按照相待最优国之例办理。
      第十二款 中日两国政府允,凡本日签名盖印之正约暨附约所载各款,遇事均以彼此相待最优之处施行。
      本约由本日签名盖印之日起即当施行,并本日签定之正约一经批准,本约亦视同一律批准。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各奉本国政府合宜委任,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翟鸿?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印、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印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附注
      本正约及附约均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636-641。日文本见同书,卷2,页734-739。
      本正约及附约于一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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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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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32) zt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条约简介:
      19世纪末,帝国主义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在英国公然出现了主张吞并西藏的论调。这时俄国正加紧向西藏渗透,派考察团入藏,特别是利用宗教关系拉拢西藏上层,煽动仇英亲俄。英国以防俄保印为名,极力为进一步侵略西藏制造舆论。它这时对第一次侵藏战争后在西藏所取得的权利已不满足,想把商埠由亚东北移,并借查勘西藏与哲孟雄间的边界压服西藏地方当局。1903年7月,中国与英印代表在西藏干坝宗举行会议,讨论通商及边界等问题。英印方面毫无诚意,策划以战争解决问题。
      1903年12月,英国第二次侵藏战争爆发。1904年8月,英军侵入拉萨。达赖十三世事先离拉萨经青海北上。英国侵略者强迫西藏地方部分官员于9月7日签订《拉萨条约》(又称《英藏条约》),其主要内容有:1.增设江孜、噶大克为商埠。英国有权派员驻各商埠。2.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抽取。3.西藏赔款五十万英镑。4.英军留驻春丕,至赔款缴清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5.西藏允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6.非经英国政府照允,西藏不能将土地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给无论何外国。无论何外国不准干涉西藏一切事宜,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权利,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人民享受,若允此项权利,则应将相抵之权利或相同之权利,一律给英国政府享受。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人民抵押拨兑。这个条约实际上使西藏地方成为英国的势力范围。清政府不予承认。这个条约也引起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特别是俄国的强烈不满。英国也认为《拉萨条约》中的一些条款超出了“从大英帝国整体利益出发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不得不与中国重开谈判。
      1905年2月,中英双方在印度加尔各答举行谈判,中国代表为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英国代表为英印政府外事秘书费礼夏。在谈判中,唐绍仪重申了中国对《拉萨条约》的立场,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提出废除《拉萨条约》,由中英两国重新订约。英方代表制造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的谬论,坚持要以英国所拟的条款订约。由于双方谈判的目的完全不同,虽多次会议,均没有达成协议。9月,唐绍仪奉召回国,由参赞张荫棠继任全权大臣继续谈判,仍无进展。11月,英方单方面中止谈判。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开谈判。27日,清政府在英国方面有所让步的条件下,与英国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共6款,另以《拉萨条约》作为附约。正约的主要内容有: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作为此约附约的《拉萨条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其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在实际上肯定了中国在西藏地方的主权,对那些妄图分割中国领土西藏的阴谋是一个打击。但它承认了英国在西藏的许多侵略利益及特权,仍是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原文:
      一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北京。
      正约
      案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与英国所订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西藏并未认为确实,亦未允切实遵办,英国政府惟有设法保卫该两约所享利权。旋于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拉萨定立英藏条约十款。嗣于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五日,由印
    度总督代英国政府将该约批准,并将当日所声明之条款更订之文据附入;兹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全境大皇帝兼五印度大皇帝,因欲固存两国友睦,历久不渝;大清国大皇帝特派钦差全权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大英国大皇帝特派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功赐佩带头等迈吉利宝星萨道义,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敕谕,互相校阅,俱属妥善,现议定各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并将更订批准之文据亦附入此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该约内各节切实办理。
      第二款 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第三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第四款 所有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第五款 此约分缮英文、中文,业已细校相符,惟辩解之时,仍以英文为准。
      第六款 此约须由两国大皇帝批准画押,自两国全权大臣画押之日起,限三个月在伦敦互换。此约中文,英文各缮四分,共八分,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功赐佩带头等迈吉利宝星萨道义。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立于北京
      附约
      案查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英藏条约,因其意义并切实施行均有疑难之处;又查英藏历年和好,近因事故,情意未洽;今欲重修旧好,将所有疑难之事,全行解定,兹大英国政府特派边务全权大臣荣赫鹏,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议定条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 西藏应允遵照光绪十六年中英所立之约而行,亦允认该约第一款所定哲孟雄与西藏之边界,并允按此款建立界石。
      第二款 西藏允定于江孜、噶大克及亚东,即行开作通商之埠,以便英藏商民,任便往来、贸易。所有光绪十九年中国与英国订立条约内,凡关涉亚东各款,亦应在江孜、噶大克一律施行。惟嗣后如英藏彼此允改,则该三处应从改定章程办理。除在该处设立商埠外,西藏应允所有现行通道之贸易,一概不准有所阻滞,将来如商务兴旺,并允斟酌另设通商之埠,亦按以上所述之章,一律办理。
      第三款 光绪十九年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所派之员会议,详细酌改。
      第四款 西藏允定,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得抽取。
      第五款 西藏应允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噶大克各通道,不得稍有阻碍,且应随时修理,以副贸易之用;并于亚东、江孜、噶大克及日后续设之商埠,各派藏员居住,英国亦派员监管各该处英国商务。如欲赍送公文信函于藏官,或驻藏各华官,均成责商埠居住之各该藏员接收转送。复文回信,亦一律责成此员妥送。
      第六款 因西藏违约,英国派兵前往拉萨责问;又因英国边务大臣暨其随员护兵等被侮、被攻,是以西藏允兑给英国政府英金五十万镑,合卢比银七百五十万元,以赔补兵费及无礼侮攻各情。此赔款应在英国政府随时所定之处或于藏境内,或于英境大吉岭、扎拉白古里等地面内清缴。每年西历一月一日兑银十万卢比,七十五年缴清。应于何处收兑,英国政府预先知照。第一
    期应在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照数兑交。
      第七款 俟以上所述之赔款照数缴清后,并第二、三、四、五等款内所称商埠切实开办三年后,英国政府于未办之先,仍于春丕驻兵暂守作质,至赔款清缴或商埠妥立三年后最晚之日为止。
      第八款 西藏允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等一律削平,并将所有滞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
      第九款 西藏允定以下五端,非英国政府先行照允,不得举办:
      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
      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皆不准干涉。
      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
      四、无论何项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则应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权,一律给与英国政府享受。
      五、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拨兑。
      第十款 此约共缮五分,由商定之员,在拉萨于光绪甲辰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画押、盖印为凭。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
      达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
      噶布伦印
      别蚌寺印
      色拉寺印
      噶尔丹寺印
      西藏首领印
      英藏各员现行声明,今日所立之约,以英文为凭。
      大英国边务大臣荣赫鹏印
      边赖喇嘛印(此印乃噶尔丹寺长所钤)
      噶布伦印
      别蚌寺印
      色拉寺印
      噶尔丹寺印
      西藏首领印
      印度总督?士尔签押
      印度总督所声明之附款,附于已经批准之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所立英藏条约之内。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英国所派边务大臣荣赫鹏代英国政府与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暨噶布伦并色拉、别蚌、噶尔丹三大寺之呼图克图,兼与西藏民教诸首领,代表西藏所立之约,现经印度总督批准;并惠允饬将该约第六款,西藏应赔补英国入藏兵费,由原定七百五十万卢比,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又复声明:该约所定之赔款,初缴三年三期之后,英国所派占守春丕之兵可以撤退。惟该约第二款所立之商埠,西藏须按照第七款开妥三年;并须按照该约内各节,一一认真遵办。
      印度总督?士尔签押
      此款于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由印度总督当堂签押。
    印度政府外部大臣费礼夏
      附注
      本条约及附约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652-660。英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
      本条约系于一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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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33)zt
    满洲里界约
    条约简介:
      中国内蒙古地区东北部与俄国毗连的水界和陆界,是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和1727年中俄《阿巴哈依图界约》划定的。但随着沙俄侵略势力的扩张,这一带界务纠纷日见增多,俄国人非法越界侵占中国土地的事件屡有发生。清政府为防止沙俄扩大侵略,于1909年由外务部照会沙俄政府,提议双方派员会勘边界。1910年4月,俄国同意清政府的建议。
      1910年5月,清政府命黑龙江呼伦道宋小濂为勘界委员,与沙俄勘界委员儒达诺夫在满洲里举行会议。此次会议历经3个月,会谈10余次,决定先勘水界后勘陆界。满洲里一带的水陆国界,由于中俄双方长期未予会勘,水路国界河身淤积,港汊纷歧;陆路国界,界点毁失,界线不清;而且旧约条文简略,又无当时图籍可凭。这些客观因素成了沙俄任意侵占中国领土的借口。对水路,俄方舍条约不据,硬说历史上河流曾改道西移,强指右岸河汊为额尔古纳河旧河道,并欲将靠近中国岸边许多河中洲渚划入俄境。会勘陆路界址时,俄方往往远离历史上习惯的边界线,而深入中国境内十数里或数十里寻找边界点,牵强附会指某地为旧约所定的界点,并以武力恐吓要挟,迫使中方认可。宋小濂据理驳斥,并向俄方的武力威胁提出抗议。但清政府对沙俄的侵占意图,一味采取妥协退让的态度,惟恐交涉破裂。1911年(宣统三年)5月,清政府派黑龙江巡抚周树模为会勘中俄边界大臣,与俄方代表菩提罗夫在齐齐哈尔进行谈判。会议之前,沙俄在满洲里边界附近多次增兵,进行武力威胁。会议中,俄方要求将满洲里划归俄国,周树模据理力争,坚决不让。俄方又提出中国应在水陆两界其他地方作出让步,作为俄国不侵占满洲里的交换条件。12月20日,周树模被迫同俄方签订了《满洲里界约》。此时,辛亥革命已爆发,清王朝覆灭在即,沙俄有鉴于此,遂照会清外务部,以该界约“无须由两国政府批准,政府视为完全了结。”《满洲里界约》就如此匆匆地成为了“定案”。
      《满州里界约》共两条,其主要内容是:中俄两国重定由塔尔巴干达呼第58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63界点,并沿额尔古纳河,至该河与黑龙江会流处止的国界。
      此次界务交涉,本应按照旧约规定,双方共同履勘水陆两界,但结果却完全超出了会勘的范围和旧约的规定,以致新设界点位置及水路国界与旧约不符。陆路边界线的6个界点全部南移,致使中国丧失数百平方公里土地。水路在界约中虽载明以额尔古纳河为界,但右岸应属中国的许多洲渚,却以臆造的“额尔古纳河旧河道”为借口,划归俄国。《满洲里界约》将旧约作了有利于俄国的修改,并就此重新划定了国界,是有损于中国领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王朝签订的最后一个丧权的边界条约。
      条约原文:
      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历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齐齐哈尔。
      中俄两国重定由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并顺额尔古讷河,至该河与黑龙江(阿穆尔)会流处止之国界总案。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俄国大皇帝陛下,特由本国政府派遣大员,大清国钦命会勘中俄边界大臣黑龙江巡抚周,大俄国钦命廓米萨尔协都统菩提罗夫,均各奉有特权,甚属妥协,代本国政府彼此商立此案,定明如左:
      一、由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止之一段中、俄陆路边线,嗣后遵照宣统三年十月十八日,即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齐齐哈尔城所立第二次商定案,及附入此案之互换图,认为经过下列各界点,此项界点均与华历雍正五年,即俄历一千七百二十七年阿巴该图界约(互换信据)所载名称相同,每两界点之间均成直线。其界线以互换图中所画,由第五十八界点起
    ,至第六十三界点,复顺达兰鄂罗木河,至额尔古讷河止之红线为定。各界点分列如左:
      甲、塔尔巴干达呼,第五十八界点,在塔尔巴干达呼山顶正南十二华里六分四,即六俄里三百十二沙绳,亦即七千二百二十米达零一六之草地上。
      乙、察罕敖拉,第五十九界点,在哈兰诺尔湖北岸西北十三华里五,即七俄里六十沙绳,亦即七千七百六十米达零八之高阜上。
      丙、塔奔托罗海,第六十界点,临金源边堡,即成吉思汗边堡,并在察罕诺尔湖北岸西北七华里四分,即四俄里,亦即四千三百六十米达之处。
      丁、索克图,第六十一界点,在东清铁路满洲里车站房东北九华里,即四俄里四百五十沙绳,亦即五千三百四十一米达之高阜上,并在金源边堡(即成吉思汗边堡)迤南一华里五分,俄四百沙绳,亦即八百七十二米达之处。
      戊、额尔得尼托罗海,第六十二界点,在四顶之北坡,即在索克图第六十一界点东南二十四华里四分,即十二俄里四百沙绳,亦即一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米达之处。
      己、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在达兰鄂洛木,即木特内衣浦罗多克河西岸,并在阿巴该图俄屯西南十二华里二分,即六俄里三百沙绳,亦即七千一百九十四米达之处,亦即在  中国名阿巴该图,俄名十字山西南六华里五分,即三俄里二百五十沙绳,亦即三千七百一十五米达之处。
      二、中俄水路国界,由额尔古讷河口,即该河与黑龙江阿穆尔江汇流之处起,至阿巴该图第六十三界点止,遵照华历康熙二十八年,即俄历一千六百八十九年,尼布楚之条约,及华历宣统三年,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第一、第三两次商定案,仍以额尔古讷河流为定。额尔古讷河中所有洲渚,按照所立第一、第三两次商定案,属中、属俄业经和平分定如左(略):
      所有关于五十八界点至六十三界点,及由额尔古讷河口至该第六十三界点之国界问题,其一切详细办法均于第一、第二、第三各次商定案(略),并附入案内之互换图及洲渚表内定明,此项议案、图表,均经中俄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其效力与此次总案相同,彼此均应遵守。
    华历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订于齐齐哈尔城,中文、俄文各二份,由两国大臣画押用印互换,俾两面均存有中、俄文之案据。
    大清国钦命会勘中俄边界大臣黑龙江巡抚周
    大俄国钦命廓米萨尔协都统菩
    华历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一日
    俄历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
      齐齐哈尔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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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34) zt
    民四条约
    条约简介:
      1914年7、8月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德、俄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卷入战争;美国并未立即参战,但注意力已转向欧洲战局。日本认为这是它独占中国的大好时机,首先以参战为名,出兵中国山东,夺取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权益。接着于1915年1月18日直接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提出企图独霸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二十一条分为五号:第一号要求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扩大之;第二号要求扩大在南满、东蒙的各种利权;第三号企图控制汉冶萍公司;第四号要求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给或让与他国;第五号要求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有力之日本人为顾问,等等。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袁世凯接受这些条件,并绝对保密。袁世凯决定与日本谈判,以最小代价了结此案。从1915年2月2日开始,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等与日置益、日本公使馆参赞小幡酉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后来中国有意地逐渐将谈判内容泄露出去。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有所抵制。日本方面不断使用外交讹诈、武力恫吓等相威逼。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了些小让步。当时,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广大人民群情激愤。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日本政府删削了第五号要求,于5月7日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袁世凯政府最后妥协,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25日与日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民四条约》由《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另附的十三件换文组成。这些条约及换文的内容主要有:1.在山东,日本不仅得以继承德国的一切利权,还得到中国政府关于山东内地或其沿海岛屿一概不租让于外国等许诺。2.在南满,日本得到延长租借地及铁路期限、其臣民得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农工商业及租用土地等权利。3.在东蒙,日本得到其臣民与中国人合办农业和附属工业等权。4.汉冶萍公司可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不将该公司充公、收归国有或使其借日本以外的外资。5.在福建,中国政府答应不允许外国在沿岸地方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及海军根据地,也不借外资自办。
      《民四条约》的签订,使日本侵略势力在满蒙、山东得到巩固和扩展,在华中华南也有所增进。
      条约原文:
      1.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发展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两国之经济关系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第四条 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 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
      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
      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
    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与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 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
      第九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等语,业经阅悉。相应函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二:关于东部内蒙古开埠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六条所规定中国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六条所规定中国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三: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但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在矿
    业条例确定以前,应仿照现行办法办理。”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四: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税课事项之换
      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五: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仅先聘用日本人。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如在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仅先聘用日本人。”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六:关于南满洲商租解释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所载“商租”二字,须了解含有不过三十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所载‘商租’二字,须了解含有不过三十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七: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课税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依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五条之规定,日本国臣民应服从中国之警察法令及课税,由中国官吏通知日本国领事官接洽后施行。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依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五条之规定,日本国臣民应服从中国之警察法令及课税,由中国官吏通知日本国领事官接洽后施行。”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八: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条约第二至
      第五
    条延期实行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中国政府因须准备一切,拟日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延期三个月实行,应请贵国政府同意。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中国政府因须准备一切,拟自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延期三个月实行。”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九:关于交还胶澳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本公使以帝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日本国政府于现下之战役终结后,胶州湾租借地全然归日本国自由处分之时,于左开条件之下,将该租借地交还中国:
      一、以胶州湾全部开放为商港;
      二、在日本国政府指定之地区,设置日本专管租界;
      三、如列国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设置;
      四、此外关于德国之营造物及财产之处分并其他之条件、手续等,于实行交还之先,日本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应行协定。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公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日本国政府于现下战役终结后,胶州湾租借地全然归日本国自由处分之时,于左开条件之下,将该租借地交还中国:
      一、胶州湾全部开放为商港;
      二、在日本国政府指定之地区,设置日本专管租界;
      三、如列国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设置;
      四、此外关放德国之营造物及财产之处分并其他之条件、手续等,于实行交还之先,日本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应行协定。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十:关于汉冶萍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之关系,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又,无日本国资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之关系,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又,无日本国资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十一:关于福建省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闻中国政府有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许外国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海军根据地或为其他一切军事上之设施,并自借外资为前项各施设之意,中国政府果否有此意思,请即见覆。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各节,业已阅悉。中国政府兹特声明,并无在福建省沿岸
    地方允许外国设造船所、军用贮煤所、海军根据地及其他一切军事上施设之事;又无借外资欲为前项施设之意思。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均见《中日条约全辑》,页372?387。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547?557,118?119,479?480,567。
      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期的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2.关于山东之条约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维持极东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 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三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四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从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二: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见《中日条约全辑》,页411-413。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427-429。
      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期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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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6-8-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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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勿忘国耻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35)(完) zt
    中俄蒙协约
    条约简介:
      沙俄早就对中国蒙古地区抱有野心。1911年12月沙皇俄国策动外蒙古分裂主义分子宣布“独立”后,又于1913年11月5日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了《中俄声明》文件,承认外蒙古所谓的“自治权”和沙俄对外蒙古的实际控制。
      根据《中俄声明》第五款的规定,中、俄、蒙三方于1914年9月8日起在恰克图举行会议,商订“俄国及中国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之各问题。”参加会议的中国代表为都统衔毕桂芳、驻墨西哥公使陈?,俄国代表为驻库伦领事密勒尔,外蒙古代表为司法副长希尔宁达木定、财务长察克都尔扎布。谈判中,沙俄极力扩大其侵略权益和外蒙的“自治权”,并威胁中国代表说,如果中国提出让外蒙“万难承认之条件”而使会谈“无效”的话,俄国就要“一再扩充承认蒙古政府事实上自治发生之效力。”谈判以《中俄声明》和《声明另件》为基础,但在外蒙取消独立和外蒙的铁路、邮电、税则以及内外蒙古交界处不殖民等问题上,沙俄仍步步紧逼,欲谋求更多的权益。中国代表虽据理力争,但在北京政府“勿致决裂”的命令下,一再退让。如税则问题,双方本已形成定议,但在得知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中日关系紧张的消息后,俄国乘人之危,推翻已有的定议,坚持苛刻的条件,加重内地商人在外蒙经商的困难。中国代表虽提请罢议,但袁世凯指示要“设法勉力解决”,向沙俄让步。再如俄国代表提出不得在与外蒙毗连的内蒙各旗殖民,中国代表立即表示拒绝讨论。俄国代表就以停止会议相要挟,北京政府便终以另行照会的形式,对俄国的提议予以承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1915年6月7日,中、俄、蒙三方代表在恰克图正式签订了《中俄蒙协约》。
      《中俄蒙协约》共有22条,其内容除确认和重申《中俄声明》、《声明另件》及俄蒙《商务专条》外,还规定: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的名号,受民国总统册封,中俄不干涉外蒙古现有内政制度;外蒙有权与外国签订工商方面的国际条约;中国商货进入外蒙一律交纳内地货捐;外蒙境内的诉讼,华人被告时由俄国领事与中国驻库伦大员或其代表会审,俄国人被告时中国驻库伦大员仅可观审;外蒙境内的恰克图至张家口电线为外蒙政府产业等。同时,中国外交总长陆徵祥和俄国公使秘密互换照会,规定中国不得在外蒙交界的内蒙古地区殖民。
      《中俄蒙协约》是中国北洋政府同沙俄签订的有关外蒙古的不平等条约。它将沙俄在外蒙获得的权益具体化,严重损害了中国在外蒙古地区的主权。外蒙古的“自治”,实际上是俄国殖民统治的代名词。《中俄蒙协约》使中国外蒙古地区沦为沙俄的独占范围。
      条约原文:
      一九一五年六月七日,俄历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恰克图。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大俄罗斯帝国大皇帝,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诚愿将外蒙古因现势发生之各问题公同协商解决,各派全权专使如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都统衔毕桂芳、少卿衔上大夫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公使陈?;大俄罗斯帝国大皇帝特派驻蒙古外交官兼总领事国务正参议官亚力山大密勒尔;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特派司法副长额尔德尼卓囊贝子希尔甯达木定,财务长土谢图亲王察克都尔札布;为全权专使,各专使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俱属妥协,议定各款如下:
      第一条 外蒙古承认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及中俄声明另件。
      第二条 外蒙古承认中国宗主权。中国、俄国承认外蒙古自治,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第三条 自治外蒙无权与各外国订立政治及土地关系之国际条约。凡关于外蒙古政治及土地问题,中国政府担任按照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
    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俄声明另件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 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名号受大中华民国大总统册封,外蒙古公事文件上用民国年历并得兼用蒙古干支纪年。
      第五条 按照中华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第二及第三两条,中国、俄国承认外蒙自治官府有办理一切内政并与各外国订立关于自治外蒙工商事宜国际条约及协约之专权。
      第六条 按照声明文件第三条,中国、俄国担任不干涉外蒙古现有自治内政之制度。
      第七条 中俄声明文件第三条所规定中国驻库伦大员之卫队,其数目不过二百名。该大员之佐理专员分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及蒙古恰克图各处,每处卫队不过五十名。如与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在外蒙古他处添设佐理专员时,每处卫队不过五十名。
      第八条 俄国政府遣派在库伦代表之领事卫队不过一百五十名,其在外蒙古他处已设或将来与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添设俄国领事署或副领事署时,每处卫队不得过五十名。
      第九条 凡遇有典礼及正式聚会,中国驻库伦大员应列最高地位。如遇必要时,该大员有独见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之权。俄国代表亦享此独见之权。
      第十条 中国驻库伦大员及本协约第七条所指在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得总监视外蒙自治官府及其属吏之行为,使其不违犯中国宗主权及中国暨其人民在自治外蒙古之各种利益。
      第十一条 自治外蒙区域,按照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另件第四条,以前库伦办理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所管辖之境为限。其与中国界线,以喀尔喀四盟及科布多所属,东与呼伦贝尔,南与内蒙,西南与新疆省,西与阿尔泰接界之各旗为界。中国与自治外蒙之正式划界应另由中、俄两国及自治外蒙古之代表会同办理,并在本协约签字后二年以内开始会勘。
      第十二条 中国商民运货入自治外蒙古,无论何种出产,不纳关税,但须按照自治外蒙古人民所纳自治外蒙古已设及将来添设之各项内地货捐一律交纳。自治外蒙商民运入中国内地各种土货亦应按照中国商民一律交纳已设及将来添设之各项货捐,但洋货由自治外蒙运入中国内地者,应按照光绪七年,一千八百八十一年,陆路通商条约所定之关税交纳。
      第十三条 在自治外蒙古中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由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审理判断。
      第十四条 自治外蒙古人民与在该处之中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由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或其所派代表会同蒙古官吏审理判断。如中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自治外蒙古人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则在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处会同审理判断。如自治外蒙古人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国属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亦照以上会同办法在蒙古衙门审理判断。犯罪者,各按自己法律治罪。两造有权各举仲裁,和平解决争议之事。
      第十五条 自治外蒙古人民与在该处之俄国属民民、刑诉讼事件,均按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第十六条所载章程审理判断。
      第十六条
    所有在自治外蒙古中、俄人民民、刑诉讼事件,均照以下规定审理判断。如俄国属民为原告或被害人,中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俄国领事或亲往,或由其所派代表会审,与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有同等权利。俄国领事或其所派代表在法庭审讯原告者及俄国证见人;其被告者及中国证见人经由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间接审讯。俄国领事或其代表审查证据,追求偿债保证,如认为必要时,得请鉴定人证明两造事实之真伪,并与中国驻库大员或其代表或驻自治外
    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会同拟定及签押判决词。中国官吏有执行判决之义务。
      如俄国属民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国属民为原告者或被害人,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或亲往,或由其所派代表,亦可在俄国领事署观审。俄国官吏有执行判决之义务。
      第十七条 因恰克图、库伦、张家口电线之一段经过自治外蒙古境内,故议定将该段电线作为外蒙自治官府之完全产业。凡关于在内、外蒙交界设立中、蒙派员管理之转电局详细办法并递电收费章程及分派进款等问题,另由中国、俄国及自治外蒙古所派代表组织之特别专门委员会商定。
      第十八条 中国在库伦及蒙古恰克图之邮政机关仍旧保存。
      第十九条 外蒙自治官府给与中国驻库大员及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蒙古恰克图之佐理专员暨其属员人等必要之驻所,作为中华民国政府之完全产业,并为该大员等之卫队,在其住所附近处,给与必要之地段。
      第二十条 中国驻库大员及驻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专员暨其属员人等使用外蒙古台站时,可适用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号,中、俄声明文件,声明另件及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号俄、蒙商务专条均应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约用中、俄、蒙、法四文合缮各三份,于签字日发生效力。四文校对无讹,将来文字解释,以法文为准。
    大中华民国四年六月七日
    俄历一千九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五号
      附一:中国专使致俄国专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会议外蒙事件全权专使毕、陈,为照会事:照得本日签定关于自治外蒙古之中俄蒙协约,本专使等奉有本国委任,以政府名义向贵专使声明如下:于本中、俄、蒙协约签字日,中华民国政府特准将所有附从外蒙自治官府之各蒙人,加恩完全赦罪,并准内外蒙人民照旧在该地方自由往来居住,蒙人前往库伦为宗教上之巡拜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时,中华民国政府并不加以阻止。以上各节,相应照请贵专使查照。须至照会者。
      附二:中国专使致俄国专使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本日签定关于自治外蒙古之中俄蒙协约,本专使等奉有本国委任,以政府名义向贵专使声明如下:兹协议完备,按照中俄蒙协约第十七条所载,张家口、库伦、恰克图电线内,经由外蒙段落之各电局,应于中、俄、蒙协约签定后,最多不得过六个月,由中国局员划归蒙古局员管理;又,中、蒙电线连接点,应由该中俄蒙协约第十七条所载之专门委员会定之。以上各节,除由本专使照会外蒙古专使外,相应照请贵专使查照。须至照会者。
      附注
      本协约见《中国约章汇编·中俄部分》,页648-657。俄文本见同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法文本见同书,页658-662;蒙文本未找得。照会见《外蒙近世史》,第2篇,页62-63。俄国专使致中国专使照会与中国专使致俄国专使照会内容相同,法文本英译见《马慕瑞:中国约章》,卷2,页1243-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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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19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勿忘国耻

    基本完成,另请斑竹查询一下不能发的几个条约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最好发现代为编辑上去。
    很沉重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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