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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编]法律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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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1935年,美国纽约州的一个小城市里,爱尔兰移民莫菲的儿子突然得了怪病。请来的的老医生因莫菲欠费而逃之夭夭,而莫菲也无力再请别的医生。莫菲的房友古特是德国有名的儿科医生,但因没有通过美国的医生资质考试而没法行医。面对莫菲绝望的眼神,古特陷入了两难境地,在美国没有行医证行医,少则驱逐出境,重则坐牢。但如果坐视不管,则孩子极有可能死于非命。最后,古特还是决定救人要紧,他奋战了十日十夜,终于从死神那里捡回了一条幼少的生命。
然而,由于那老医生的告密,古特由于非法行医被捕,莫菲和左右邻居愤怒了,在开庭的哪天,100多人自愿来参加旁听。并且大喊,古特无罪,古特无罪。法官惊呆了。于是指定莫菲陈述。莫菲在将事情经过说了以后,再说道,我们来这儿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释古特医生,如果他所做的只是为了拯救一个孩子的生命而获罪的话。坐牢,我去,罚金,我出。法官最后裁决,古特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应该有罪,但是你违法是为了遵循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这就是人的生命权。所以,我宣判你----无罪!
无独有偶,过了70年以后,我国云南省昆明市也出现了类似的事情。该市东川区人民医院产妇科,一个叫阮怀莲的孕妇在生产时突然大出血,医院没有产妇所需的AB型血,到其它地方调运也来不及的情况下。其主治医生恰是同型血,于是义务献血200毫升,从面使孕妇转危为安。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云南省卫生厅以东川区医院没有采供血证为由,罚款6万元。其理由是,做好事不能违法。有人问,如果不管,那孕妇的生命呢。答说,我们只管法律的尊严,而孕妇的生命,则是另外一回子事。
为什么,相似的事情,却有如此大不相同的结局呢?
一是我们的执法者不懂得执法的真正的意义,一切法律都是为人服务的,不为人服务的法律就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法律。所以,对于人的生命权这样的最根本的准则,我们的执法者就不能理解。如果法律连人的生命权都不能尊重,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吗?二是我们的执法水平与人家相比,起码落后了70年,或者我们倒退了70年。执法者如果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都不会用,只会机械照搬,那么,我们的法律越健全,我们的问题就更大,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比没有法律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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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6-3-2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缩编]法律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中国似乎目前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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